法律规定的公众公司董事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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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何规定?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76条关于董事会构成的规定:

– 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最少03人,最多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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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构成须确保至少三分之一(1/3)的董事会成员为非执行成员。

– 未上市公众公司按《企业法》第137条第1款b项模式运作的,董事会成员构成须确保至少五分之一(1/5)的董事会成员为独立成员。该模式下董事会成员少于05人的未上市公众公司,须确保有01名董事会成员为独立成员。

–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成员人数须确保:

+ 董事会成员03至05人的,至少01名独立成员;

+ 董事会成员06至08人的,至少02名独立成员;

+ 董事会成员09至11人的,至少03名独立成员。

据此,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最少03人,最多11人,构成须确保至少三分之一(1/3)为非执行成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成员人数须确保:

+ 董事会成员03至05人的,至少01名独立成员;

+ 董事会成员06至08人的,至少02名独立成员;

+ 董事会成员09至11人的,至少03名独立成员。

公众公司董事长可兼任董事/总经理吗?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75条关于董事会成员资格的规定:

“第275条 董事会成员资格

1. 董事会成员须符合《企业法》第155条第1款、第2款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2. 董事长不得兼任01家公众公司的总经理(董事)职务。

3. 公众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同时担任至多05家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据此,董事长不得兼任01家公众公司的总经理(董事)职务。

二、公众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履行?

根据第155/2020/NĐ-CP号法令第278条关于董事会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董事会须充分履行《企业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及以下责任、义务:

– 对股东承担公司经营活动的责任。

–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尊重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确保公司经营活动遵守法律、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定。

– 制定董事会工作规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公司网站公布。财政部长指导董事会工作规程范本,供公众公司参考制定董事会工作规程。

– 监督和防止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包括不当使用公司资产和滥用关联方交易。

– 制定公司治理内部规程,按本法令第270条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 任命公司治理负责人。

– 组织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公司治理和必要技能培训。

– 按本法令第280条在股东大会上报告董事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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