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集中有哪些形式?哪些情形企业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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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5种经济集中形式:企业合并、联合、收购、企业之间的合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2018年竞争法》第29条)。交易超过任一门槛的,企业须在实施前向国家竞争委员会申报经济集中——注意,自2026年7月1日起,三个财务门槛已根据第66.18/2026/NQ-CP号决议提高一倍。

1. 经济集中有哪些形式?

《2018年竞争法》第29条规定了5种经济集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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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合并: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权利、义务与合法利益转移至另一家企业,同时终止被合并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存续。

(2) 企业联合:两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权利、义务与合法利益转移以组建一家新企业,同时终止被联合企业的经营活动或存续。

(3) 企业收购: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股份,达到足以控制、支配被收购企业或被收购企业某一经营行业的程度。

(4) 企业之间的合资: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出资部分资产、权利、义务与合法利益以组建一家新企业。

(5) 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集中形式。

2. 哪些情形须申报经济集中?(自2026年7月1日起的新门槛)

《2018年竞争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参与经济集中的企业达到申报门槛的,须在实施经济集中前向国家竞争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2026年5月18日,政府发布第66.18/2026/NQ-CP号决议,关于行政程序分级、削减与简化,其中调整了第35/2020/NĐ-CP号法令第13条四个申报门槛中的三个——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于非信贷机构、保险企业、证券公司的企业:

– 企业或关联企业集团在越南市场的资产总额:从3万亿越南盾提高至6万亿越南盾及以上(拟实施经济集中年度紧邻前一会计年度);

– 企业或关联企业集团在越南市场的销售收入总额或采购额:从3万亿越南盾提高至6万亿越南盾及以上;

– 经济集中的交易价值:从1万亿越南盾提高至2万亿越南盾及以上;

– 拟参与企业的合计市场份额:保持20%及以上(相关市场)不变。

交易超过上述四个门槛中任一门槛即产生申报义务。组织和个人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经济集中申报材料。

3. 经济集中的评估如何进行?

收到有效申报材料后,国家竞争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2018年竞争法》第31条)。初步审查无法得出结论的,该机关进行正式审查,同时考量经济集中的限制竞争影响与积极影响(第32条)——如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率、增强越南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有权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有条件批准或禁止实施经济集中的决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信贷机构、保险企业、证券公司的交易,以及在越南境外实施的交易,适用第35/2020/NĐ-CP号法令第13条的专门门槛——不适用上述新门槛。筹备并购交易的企业应按紧邻前一会计年度数据核对门槛,并在签约前咨询律师。如需评估具体交易的申报义务,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评估经济集中申报门槛,编制申报材料,在初步审查与正式审查过程中代理与国家竞争委员会沟通,并就符合竞争法的并购交易结构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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