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产品销售市场的协议有利于消费者的,可以豁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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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产品销售市场的协议是《2018年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11类限制竞争协议之一。该协议在造成或可能造成限制竞争影响时被禁止(第12条);但有利于消费者并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依据第14条获得限期豁免。

1. 限制销售市场的协议属于限制竞争协议

《2018年竞争法》第11条列举了限制竞争协议,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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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限制竞争协议

…

2. 瓜分客户、销售市场、货物供应来源、服务供应的协议。

…

10. 限制未参与协议各方产品销售市场、货物供应来源、服务供应的协议。”

因此,限制产品销售市场的协议被法律归入限制竞争协议,并在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显著限制竞争影响时被禁止(《2018年竞争法》第12条)。

2. 未造成限制竞争影响的会被禁止吗?

是否被禁止的决定性因素是限制竞争影响:仅造成或可能造成该影响的协议才被禁止。但”是否造成影响”的评估不由企业自行认定,而属于国家竞争委员会根据市场份额、相关市场及其他因素评估的职权。企业不应自认协议”无影响”而继续实施。

3. 获得限期豁免的情形

《2018年竞争法》第14条规定:

“第14条 被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1. 本法第12条禁止的第11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和第11款规定的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消费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限期豁免:

a) 促进技术、技术进步,提高货物、服务质量;

b) 增强越南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c) 推动产品种类质量标准、技术定额的统一适用;”

因此,限制产品销售市场的协议(第11条第10款)如能证明有利于消费者并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可以获得限期豁免。豁免须经有权机关批准——不自动适用。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拟签订瓜分市场、客户或限制产量的协议的企业,应在签约前评估竞争影响与豁免可能性。违法可能被处以高额行政处罚。如需评估自身协议,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在实施前获得核查与咨询。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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