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执行之前通常需要仔细检查。本文由蚂蚁法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系统化,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仅运营1个月的企业是否需要最终确定其年度企业所得税?
1。谁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具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下: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货物和劳务并取得应税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a)依照《企业法》、《投资法》、《信用机构法》、《保险业法》、《证券法》、《石油法》、《商法》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设立、经营的下列形式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律师事务所、私人公证处;商务合作合同双方;石油产品经销合同各方、石油合资企业、联合经营公司。
b) 生产和交易所有领域应税收入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共和非公共公共服务单位。
c) 根据合作社法设立和运营的组织。
d) 允许根据外国法律规定设立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越南境内进行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机构,包括:
– 越南境内的分公司、行政办公室、工厂、车间、交通设施、矿山、油气田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和装配工作;
– 服务提供商,包括通过员工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 外国企业的代理人;
– 在越南的代表人,有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代表人或无权以外国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但经常在越南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代表人。
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常设机构有不同规定,则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协议。
e) 除本条第 1 条 a、b、c 和 d 点所述组织以外的组织,从事生产和贸易货物或服务的活动,并有应税收入。
2。未根据《投资法》、《企业法》在越南开展业务或在越南产生收入的外国组织根据财政部的单独指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机构如有资本转移活动,必须按照本通知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12/2015/ND-CP 号法令第 1 条和第 6 条、第 91/2014/ND-CP 号法令第 1 条详细说明和指导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规范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具体职业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贸易所得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对于注册营业并有本条第 2 款规定的收入的企业,该收入被确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2。其他收入包括:
– 资本转让所得,包括转让企业部分或者全部投入的资本所得,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出售业务、转让有价证券、转让出资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转让所得;
– 转让投资项目所得,转让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所得,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矿产勘查、开采、加工权的进口所得法律;本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
– 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的使用权、财产所有权收入,包括知识产权收入、技术转让收入;
– 资产(房地产除外)转让、租赁和清算所得的收入,包括其他有价票据;
——存款利息、资金贷款利息、外币销售收入,包括:在信贷机构的存款利息、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贷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分期利息、信用担保费以及资金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费用;外币销售收入;由于在财政年度末重新评估外币应付债务而产生的汇率差异;期间产生的汇率差异(新设立企业尚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汇率差异按照财政部指导意见执行)。对于本期产生的外币应收款项和贷款,该应收款项和贷款的汇率差异为收债时的汇率与记录应收款项或初始贷款时的汇率之间的差额;
——预扣费用但未按规定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完毕而企业未进行调整和减少费用核算的金额;
– 已核销的坏账现在可以收回;
– 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应付债务;
– 发现了前几年被忽视的营业收入金额;
– 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收取的罚款和赔偿金或因履行合同承诺而获得的奖金(不包括投资期间计入项目价值减少的罚款和赔偿金)减去(-)依法规定的违约罚款和赔偿金数额的差额;
– 收到的现金或实物捐赠;
– 因按法律规定重新评估资产、出资、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转换企业类型时的转让而产生的差异,但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企业进行股份化、安排、创新的情况除外。
在确定本法令第 9 条规定的可扣除费用时,接收资产的企业按重新评估价格入账。
– 其他收入,包括本法令第 4 条第 6 条和第 7 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3 第 c 点规定的外国企业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 d,《企业所得税法》第 2 条第 2 款是指源自越南的收入,包括向越南组织和个人或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提供和分销货物、借贷资本、特许权使用费,或从资本转移、投资项目、出资权、参与投资项目的权利、在越南勘探、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获得的收入,无论在哪里开展业务。
本条款中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包括在内。包括在越南境外提供的服务的收入,例如: 在国外修理运输工具、机械和设备;国外广告、营销、投资促进和贸易促进;向国外销售商品的经纪、向国外销售服务的经纪;国外培训;为外国当事人划分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费。
财政部对本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提供具体指导。
3。仅运营 1 个月的企业是否需要最终确定其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指导财政部颁布的指导企业所得税法的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实施的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3 条第 3 款中,规定:
《第三条.税金计算方法》
…
3。新设立企业自商业登记证或投资证书颁发之日起第一年纳税期限与企业转换业态、转换所有权形式、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的最后一年纳税期短于03个月的,下一年(新设立企业)或上一年纳税期(转换业态企业)加计。企业、所有权形式的转换、合并、合并、分立、分立、解散、破产)形成企业所得税期间。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期间或最后一年企业所得税期间不得超过15个月。”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栏目,内容以参考为目的,帮助读者在准备申请材料或实施交易前,从总体层面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申请材料类型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需准确确认适用于具体案件或文件的法律依据,建议您在实施前通过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进行审查和咨询。
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 误用已经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申请材料、文件或必要证据准备不完整。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有权机关理解不准确。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前签署文件、提交材料或实施交易。
ANT Legal 可以提供哪些支持?
ANT Legal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资料,确认适用的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有权机关沟通办理。
如需快速咨询,您可以通过 0966.475.966 联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