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必须销毁的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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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且必须销毁的产品在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算作可扣除费用?

1。已过期且必须销毁的产品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计入扣除费用?

根据78/2014/TT-BTC号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经96/2015/TT-BTC号通知第四条修改,规定如下:

可扣除的费用,不能扣除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2.1。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费用。

企业发生与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损失价值相关的费用未予补偿的,该费用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纳入可扣除费用,具体如下:

企业必须明确确定自然灾害损失总额。

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而未予赔偿的损失价值,按照损失总额减去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赔偿的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价值确定。

[…]

b) 因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当然,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得到补偿的过期货物也计入可扣除费用。

因此,对于必须销毁的过期产品,如果企业有完整的记录和文件证明过期货物未得到补偿,则在销毁当年计入可扣除费用。

2。过期不予赔偿的货物有哪些单据和记录?

根据第 78/2014/TT-BTC 号通知第 6 条第 2 款(经第 96/2015/TT-BTC 号通知第 4 条修订),因自然生化过程变化而损坏的货物和过期货物的记录包含在可扣除成本中,如下所示:

– 价值库存记录 损坏货物由

损坏货物价值的盘点记录必须明确损坏货物的价值和损坏原因;可收回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如有),并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依法负责的进出口受损货物清单。

-保险机构接受的损害赔偿记录(如有)。

-规定必须赔偿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记录(如有)。

上述文件由企业保存,并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向税务机关出示。

3.企业所得税暂缴税款超额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税额、滞纳金、滞纳金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暂缴税款多出时,按如下处理:

-当年暂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大于当年应缴税款的企业,多缴税款可以抵扣未缴税款或在下次纳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或者在纳税人不再欠税、滞纳金或利息时退还该税款。

企业要求以未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抵扣多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自发生之日起,抵扣金额对应的滞纳金利息不予计算。

-企业要求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还多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出具书面答复,明确不退还的理由。

– 下列情况,不予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务机关将在电子数据系统会计账簿上清算多缴的税款:

+税务机关已通知企业应退还多缴的税款,但纳税人拒绝以书面形式退回多缴的税款。复印件;

+企业不在税务机关注册地址经营,已被税务机关在大众媒体上通报多缴税款,但自通报之日起1年后,企业未向税务机关书面答复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多缴税款自向银行缴纳之日起10年内逾期 根据国家政策,企业

– 非工商登记地址经营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和未缴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将其多缴税款与未缴税款、滞纳金、滞纳金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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