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石的情况下购买矿石,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以A公司收到省人民委员会的正式通知,允许A公司向B公司等机构联系和供应矿石。但随后A公司因非法开采矿石而被起诉,但该机构警方调查省警方发出调查通知书澄清并撤销B公司向A公司采购矿石的违法所得,是否正确?

如果在不知道是非法开采矿石的情况下购买矿石,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经第17/2020/ND-CP号法令第14条第1款修改的第77/2016/ND-CP号法令第1条规定如下:以下:

补充政府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D-CP号法令第9条第11款,详细规定了商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以及与国外购买、销售、加工和转运货物的代理活动的实施

11。交易矿产的条件:

a) 是符合商法规定的交易者;

b) 交易者只能交易合法原产地的矿产。

合法原产地矿产是指原产地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产:

– 从矿山、采石场和矿山中开采或回收的矿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废物堆场,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废旧采矿许可证;

– 矿产按照关口海关认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

– 国家主管机关没收并出售。

此外,根据 2012 年《行政处罚处理法》第 11 条违法行为规定如下:

行政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下列情形的行政违法不予处罚:

1.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2.因正当防卫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3。因突发事件发生行政违法行为;

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行政违法行为;

5.行政违法行为人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行政违法行为人未满法定年龄,依照本法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从上述规定来看,买卖矿产时,买卖双方必须保证矿产具有合法来源。

根据提供的信息,矿产公司A开采并销售给B公司的矿产均为非法开采矿产,因此判定该矿产数量不具有合法来源。

您认为B公司不知道这些矿物没有合法来源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不对B公司采取行政行动的依据。

因此,当局强制B公司退还从A公司采购矿产的违法所得是有根据的。

本案中,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追究责任,要求A公司赔偿因非法向B公司销售矿产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未查清产品原产地而购买非法开采的矿石,企业行政违法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买卖来历不明的货物及加工的行政处罚级别,在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十七条中规定如下:

违反商品、货物保质期规定来源不明和其他违规行为

1。如果侵权货物价值低于 1,000,000 越南盾,则对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处以 3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 越南盾的警告或罚款:

d) 购买、销售、运输、储存、消费未经合法来源的矿物。

11.对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侵权货物价值在 1 亿越南盾或以上,将处以 4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因此,对于因未查清原产地而收购非法开采的矿石的,企业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程度将根据企业收购矿产数量的价值而定。

购买来源不明商品的行政处罚最低为30万至50万越南盾(违规商品价值低于100万越南盾),最高行政处罚为40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违规商品价值1亿越南盾或以上)。

企业是否被迫退还因购买非法开采矿石而获得的利润?

根据第 98/2020/ND-CP 号法令第 17 条第 14 条,有以下规定:

违反商品保质期、来历不明的商品及其他违法行为

14.补救措施:

b) 强制退还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所得。

因此,除了行政处罚外,企业还被迫退还因购买非法开采矿石而获得的非法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