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作社成员出资低于合作章程规定的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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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合作社成员享有2012年《合作社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之后:

* 会员权利:

– 合作社根据服务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

– 收入根据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 享受合作社的好处。

– 出席或选举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 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会员大会授权的内容进行表决。

– 代表和提名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或控制人以及其他选举职位的成员。

– 建议并要求董事会、董事(总经理)、控制委员会或控制人解释合作社的活动;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控制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获得与合作社活动相关的必要信息;获得培训、培养和提高专业资格的支持,为合作社的活动服务。

– 根据章程规定退出合作社。

– 退出合作社时,按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返还出资。

– 根据本法和章程的规定,分配合作社分割资产的剩余价值。

– 依照法律规定投诉、控告、起诉。

–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会员义务:

– 按照服务合同使用合作社的产品和服务。

– 根据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承诺出资。

– 在合作社出资范围内,负责合作社的债务和财务义务。

–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您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

–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定、会员大会决议和合作社董事会决定。

–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社成员出资如何监管?

合作社成员按照2012年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如下:

– 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应符合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但不得超过合作社章程资本的20%。

– 出资期限、形式和水平按照章程规定,但全额出资期限不超过合作社获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

– 当成员出资足够时,合作社将颁发出资证明。

– 章程规定了授予、重新颁发、变更和撤销出资证书的顺序和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成员向合作社缴纳的出资额按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合作社章程资本的20%,出资期限规定自合作社取得登记证或入会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出资额低于章程最低限额的合作社社员可以成为合作社社员吗?

– 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终止合作社社员的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 个人会员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 家庭成员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成员是解散或破产的法人实体;

+ 合作社解散或破产;

+ 成员自愿退出合作社;

+ 会员按章程规定被开除;

+ 会员不按章程规定连续使用产品或服务,但不超过3年。对于创造就业合作社,成员不按章程规定连续工作,但不超过02年;

+ 会员承诺全额出资时,未出资或出资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资本;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因此,终止合作社成员资格的决定权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如下:

+ 对于本条第 1 款 a、b、c、d、e 点规定的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并向最近的会员大会报告;

+ 对于本条第 1 款 dd、g、h 点规定的情况,董事会在征得监事会或财务总监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 会员资格终止时,会员权利和义务的解决,按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出资额的,其合作社成员资格将被终止,并由董事会在征得监事会或控制人意见后作出终止决定,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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