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告破产并已清偿债务但不再拥有资产的,其税负是否可以核销?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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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破产但已付款但不再拥有任何资产的企业可以注销其税负吗?

根据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已缴纳税款但不再拥有资产的,其税负是否可以核销?

税债、滞纳金利息、罚款被冲销的案例

一、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已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债务,但已无财产用于缴纳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的。

2. 已死亡或已被法院宣告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无资产(包括继承资产)缴纳税款、逾期利息和未缴罚款的个人。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税务机关已采取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g项规定强制措施的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滞纳金,以及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十年但无法追回的税款、滞纳金、滞纳金。个人、个体工商户、家庭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人,按照本款规定减免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的,在恢复生产、经营或者新设生产、经营场所之前,必须向国家清缴已清偿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根据规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合作社已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债务,但不再有资产缴纳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的,其所欠税款、滞纳金、滞纳金等予以免除。

据此,企业宣告破产,并已按照破产法规定清偿债务,但无剩余财产缴纳税款的,其税款予以核销。

宣告破产且无资产可缴税的企业的税收债务减免申请文件是什么?

宣告破产且不再有资产纳税的企业请求免除税款的资料,根据80/2021/TT-BTC号通知第六十五条第二款a点,对于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宣告破产企业,申请资料包括:

+ 根据与本通函附录一一起发出的 01/XOANO 号表格提出书面请求

+ 宣告企业破产的决定(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 执行人的资产分割文件,显示可收回或不可收回的税债金额(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原件或副本);

+ 民事判决执行机构破产宣告决定中止执行的决定书(原件或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复印件);

+ 请求取消债务时的税务债务通知(原件或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副本)。

哪个机构有权为宣告破产的企业核销税款?

哪个机构有权为宣告破产的企业核销税款,根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87条第1款a点规定:

有权核销税款债务、滞纳金利息和资金处罚

1。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决定免除以下情况的税款、滞纳金利息和罚款:

a) 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b) 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家庭、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c) 本法第 85 条第 3 款规定的企业和合作社有欠税、滞纳金利息和 5,0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2。税务总局局长和海关总局局长决定,对本法第85条第3款规定的企业和合作社所欠税款、滞纳金利息和罚款从50亿越南盾到100亿越南盾以下的债务予以核销。

3。财政部长决定,对本法第85条第3款规定的企业和合作社所欠税款、滞纳金利息和罚款从100亿越南盾到150亿越南盾以下的债务进行核销。

据此,企业宣告破产,并已按照破产规定清偿债务,但无剩余财产缴纳税款的,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核销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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