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税:纳税主体、过渡期减免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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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须按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承担纳税义务?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2条,按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为:

在财政年度前连续04年中至少02年,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相当于7.5亿欧元以上(含)的跨国集团成员实体,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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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组织;

— 国际组织;

— 非营利组织;

— 养老基金;

—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

—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组织;

— 至少85%资产价值直接或间接通过本款a项至e项规定的组织拥有的组织。

其中,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3条第7款,跨国集团成员实体是指集团内的任何公司、组织,以及集团内公司、组织的任何常设机构,包括:

— 最终母公司;

— 中间母公司(如有);

— 部分持股母公司(如有);

— 集团内的其他公司、组织、单位、经营机构。

此外,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是指第107/2023/QH15号决议及政府与越南作为成员的全球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的全球最低税规则相一致的规定(以下简称全球最低税规则)。

越南适用全球最低税时,企业在过渡期最多可减免责任多少年?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6条第6款关于申报、纳税和税收管理的规定:

申报、纳税和税收管理

……

6. 对2026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财政年度,但不包括2028年6月30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过渡期责任减免规定如下:

a) 在过渡期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一国一财政年度的补足税视为0(零):

a.1) 在财政年度内,跨国集团有达标国别报告,在该国总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所得税前利润低于100万欧元或亏损;

a.2) 在财政年度内,跨国集团在该国的简易实际税率2023年和2024年至少为15%,2025年为16%,2026年为17%;

a.3) 跨国集团在该国的所得税前利润(或亏损)等于或低于按全球最低税规则、根据国别报告为居住在该国的成员实体计算的与有形资产和劳动挂钩的所得减除额;

b) 在过渡期内,对违反申报和报送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表及附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解释说明的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申报表的行为,不处以税收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8条第1款实施条款:

实施条款

1. 本决议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4财政年度。

政府抓紧按《法律文件颁布法》规定完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草案材料,呈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审议增补列入2024年法律、法令建设计划。

因此,越南适用全球最低税时,企业——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纳税主体——可在过渡期最多减免03年责任。

全球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全球最低税规则指引时,是否须报国会?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8条第2款实施条款:

实施条款

……

2. 本决议与国会法律、其他决议就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决议的规定。

3. 本决议生效后,全球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对全球最低税规则发布、修订、补充指引的,政府规定具体实施内容;有与本决议规定相抵触内容的,报国会审议决定;情况紧急、国会闭会期间的,呈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因此,全球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全球最低税规则指引时,政府规定具体实施内容,下列情形除外:

有与第107/2023/QH15号决议规定相抵触内容的,报国会审议决定;

情况紧急、国会闭会期间的,呈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最近一次国会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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