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遗失后能否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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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令168/2025/NĐ-CP第79条:

(1)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或家庭户成员登记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该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授权一名成员作为个体工商户代表。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或经家庭户成员授权作为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人,为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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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农、林、渔业生产、制盐以及走街串巷、零食小吃、贩运、流动经营、季节性经营、低收入服务业的家庭户,无须登记个体工商户,但从事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除外。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低收入标准。

2. 个体工商户登记适用的原则

根据法令168/2025/NĐ-CP第84条:

(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设立人自行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中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个体工商户设立人、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负责。

(3)乡级企业登记机关不解决个体工商户内部个人之间或其与组织、个人之间的纠纷。

(4)户主可按本法令第12条的规定授权其他组织、个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3.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遗失后能否补发?

法令168/2025/NĐ-CP第94条具体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补发:

(1)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遗失、烧毁、撕裂、破损或以其他形式被销毁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其总部所在地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书面申请,申请补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乡级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议补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2)对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签发不符合规定的材料、程序、手续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a)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签发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手续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向个体工商户发送通知,同时按规定的程序、手续重新办理签发;

b)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签发不符合规定的材料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通知不符合规定材料签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无效,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发送之日起30日内完善并提交合法材料,以审议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可将之后各次变更登记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核发新的变更登记;

c)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变更登记签发不符合规定的材料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通知基于不符合规定材料签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无效,同时根据此前最近一份合法材料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发送之日起30日内完善并提交合法材料,以审议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可将之后各次变更登记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核发新的变更登记。

(3)对基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中不真实、不准确的申报信息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a)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通知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通知基于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登记材料签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无效,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发送之日起30日内完善并按规定重新提交材料,以审议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可将之后各次变更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核发新的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个体工商户按本法令第16条第6款的规定报告;

b)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变更登记材料中的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乡级企业登记机关通知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通知基于申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登记材料签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无效,并根据此前最近一份合法材料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乡级企业登记机关发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发送之日起30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以审议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可将之后各次登记、通知变更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核发新的变更登记。

(4)个体工商户领取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后,此前各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不再有效。

据此,个体工商户登记证遗失的,可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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