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企业形式经营会计服务须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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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会计服务经营?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3条第13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关于会计服务经营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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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中,下列词语理解如下:

……

13. 会计服务经营是指为有需求的组织、个人提供会计工作、担任总会计师、编制财务报告、会计咨询以及按本法规定的会计工作内容的其他工作。”

2.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能否采用合伙企业形式?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规定于2015年《会计法》第59条(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内容如下:

–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可按以下类型设立:

+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企业只有在保证本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并获得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经营会计服务。

– 会计服务经营企业不得出资设立其他会计服务经营企业,但与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出资在越南设立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情形除外。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以下列形式经营会计服务:

+ 与已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出资设立会计服务经营企业;

+ 设立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 按政府规定跨境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可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并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

3. 经营会计服务的合伙企业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60条第2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合伙企业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获发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

– 有企业登记证书、投资登记证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效力的证件;

– 至少有两名普通合伙人为执业会计师;

–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或总经理须为执业会计师。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材料与手续规定如下:

根据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5条第1款,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材料包括: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申请书。

– 企业登记证书、投资登记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证件的复印件。

– 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执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 执业会计师与会计服务经营企业的劳动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材料。

–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 外国企业的承担责任承诺书及外国企业获准经营会计服务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

其中,

– 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申请书,按本通知附录1规定的范本执行。

– 外国会计服务经营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申请书,按本通知附录2规定的范本执行。

申请证书材料的编制须满足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4条规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 证件、文凭的复印件须经主管机关依法认证。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申请书须用越南语制作。随附申请书的外文证件须译成越南语,译文须按越南法律规定认证。

– 外国机关、组织签发或在国外公证、认证的证件须按越南法律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但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免除领事认证的情形除外。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组织须对送交财政部的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根据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5条第2款,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手续如下:

– 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组织按本条第1款规定将一套材料送交财政部,并缴纳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审定费。

* 根据第297/2016/TT-BTC号通知第5条第4款,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签发期限如下:

– 自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财政部向企业签发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拒绝签发的,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需要澄清与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材料相关问题的,财政部要求申请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作出说明。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签发期限自收到补充说明材料之日起计算。

因此,以合伙企业形式登记经营会计服务可以办理,但须满足2015年《会计法》第60条第2款(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完成会计服务经营资格证书的签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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