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资产与债务买卖公司(DATC)只有在有足够的债务购买成本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差额来源用于处理时,方可实施企业重组,依据法令129/2020/NĐ-CP及现行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法律。
1. 可重组的企业对象
根据法令129/2020/NĐ-CP第20条第1款,DATC重组的企业包括:
- 财务处理和企业价值确定后实际价值低于应付债务的股份化企业;
- 与债务处理、回收方案相关的DATC其他债务人企业。
2. 差额来源不足时的重组条件
要实施重组,企业须经评估在DATC参与债务处理、重组后有恢复和发展能力,同时DATC须有足够的债务购买成本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差额来源,以处理企业的财务遗留问题。
差额来源不足的,DATC不实施企业重组,而是按法令129/2020/NĐ-CP第16条适用其他债务处理形式,如追收债务、出售债务、债转股或债务重组。
3. 现行国有资本管理法律框架
DATC在企业重组中的资金使用须遵守68/2025/QH15号《企业中国有资本管理与投资法》(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替代69/2014/QH13号法律)及实施法令:法令365/2025/NĐ-CP、法令366/2025/NĐ-CP和关于企业中国有资本重组的法令57/2026/NĐ-CP。
适用注意事项
69/2014/QH13号法律已于2025年8月1日失效。关于担保、国有资本使用的规定应与68/2025/QH15号法律及现行实施文件对照。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已失效的69/2014/QH13号法律的规定;
- 方案未经授权层级批准即实施重组;
- 重组前未充分评估企业的恢复能力。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债务处理、企业重组方案,并提供国有资本管理法律合规咨询。如需咨询,请联系ANT Legal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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