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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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这里:

– 总部名称和地址;

– 律师事务所类型;

– 实践领域;

– 业主律师(对于一名成员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或成员律师(对于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名、永久地址;

– 业主律师或会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 加入或退出会员律师名单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有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 组织结构、管理和行政;

– 决定和决议的通过形式;内部争议解决原则;

– 利润分配原则以及会员律师对公司义务的责任(对于有两名或以上会员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 暂停、终止运营和资产清算程序的案件;

– 修改和补充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表格。

– 律师事务所章程必须由业主律师或所有成员律师签署。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吗?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合并律师事务所为如下: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合并

1.两个以上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两个以上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意合并为一个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可以协议合并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并文件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12 条第 2 款,律师事务所合并文件将发送至合并律师事务所注册运营地的司法部。 文件包括:

– 律师事务所合并申请书;

– 合并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合并的程序、期限和条件;劳动力使用计划;继承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法权利、义务和利益;

–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营业登记文件;

– 合并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合并注册程序如何受法律监管?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合并注册程序如下如下: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10天内,司法部向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颁发营业登记证书;拒绝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合并律师事务所营业登记内容的公告程序按照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营业登记证后,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将终止其业务。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享有合法权益,对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正在进行的法律服务合同、与律师、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 自向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颁发营业登记证书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内,司法部应将合并情况通知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注册地司法部,并附上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营业登记证书副本,以将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从注册营业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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