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业务是否需要进口啤酒、葡萄酒?是法律内容,读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仔细核对。本文经过 ANT Legal 的重新整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个人和企业了解主要问题、常见风险和适当的解决方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资公司进口啤酒、酒类进行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进口啤酒、酒类是否需要申请营业执照?
1.1.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取得营业执照的活动
(i) 行使商品零售权,但第09/2018/ND-CP号令第9条第4款c点规定的商品除外。具体来说,对于大米商品;路;记录的项目;图书、报纸、杂志:考虑对已拥有超市、小型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场所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授予零售经销权,允许其在这些场所零售。
(ii) 行使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9条第4款b点规定的货物进口和批发分销权。具体而言,对于石油和润滑油商品:考虑向从事以下活动之一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授予进口权和批发分销权许可:
– 在越南生产油和润滑油。
– 在越南制造或获得许可分销使用特定类型油和润滑剂的机械、设备和商品。
(iii) 行使第 09/2018/ND-CP 号法令第 9 条第 4 款 c 点规定的商品零售分销权。
(iv) 提供物流服务;越南承诺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开放市场的物流服务子行业除外。
(v) 货物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向运营商租赁建筑设备除外。
(vi) 提供贸易促进服务,不包括广告服务。
(七)提供商业中介服务。
(八)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ix)提供组织货物、服务招标的服务。
1.2.几点说明
(一)设立零售场所许可证是颁发给外商投资资本经济组织设立零售场所的。
(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零售场所所在地文件后,有权申请设立零售场所许可证。
(三)第一家零售机构所在地与总机构在同一省/直辖市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有权在核发设立第一家零售机构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文件和实施顺序按照第 09/2018/ND-CP 号法令第 20 条规定。
(iv) 属于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b点和c点规定情况的经济组织必须符合条件并执行: 开展需要营业执照的活动时,必须履行营业执照颁发程序;根据第 09/2018/ND-CP 号法令的规定,设立零售场所时授予设立零售场所许可证的程序。
(v)在越南设有零售场所的经济组织,在收到出资后,成为外商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属于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b和c点规定情况的经济组织,必须履行颁发营业执照和设立零售场所许可证的程序。
本案颁发营业执照的文件和程序符合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
授予建立零售场所许可证以允许零售场所继续经营的文件和程序应符合第 09/2018/ND-CP 号法令第 38 条的规定。
(第 09/2018/ND-CP 号法令第 5 条)
2.考虑批准营业执照的依据是什么?
第09/2018/ND-CP号法令第九条第2、3、4款规定的情形,工贸部和工业管理部根据以下内容审议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i)符合本地区、国家产业、领域发展规划和战略。
(二)越南市场开放谈判进程。
(iii) 越南需要开放市场。
(iv) 越南与外国伙伴的合作战略。
(v) 外国投资者不属于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时的外交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社会秩序和安全。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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