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户临时停业超过6个月且未通知经营登记机关的,如何处理?

商业户如何监管?

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79 条对商业户的监管如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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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家庭经营

1. 经营户由登记的个人或家庭成员设立,并对其全部资产负责该家庭的经营活动。家庭成员登记经营户的,授权一名成员担任经营户代表。登记经营户的个人,由该户成员授权的人 被授权作为经营户代表的家庭是所有者

2.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盐业生产、摊贩、摊贩、流动商贩、季节性商业和低收入服务提供者的家庭,不必登记为经营户,但有条件的商业投资和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当地范围内规定的商业部门除外。”

企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吗?

企业家庭所有者享有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81 条规定的权利并负责履行其义务,具体如下:

– 经营户所有者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经营户的纳税义务、财务义务和经营活动。

– 企业主代表企业作为解决民事问题的请求人、原告、被告、在仲裁员、法院面前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企业家庭所有者可以雇用其他人来管理和经营企业家庭的商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主和参加经营户登记的家庭成员仍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承担责任。

– 参与户商登记的经营户业主和家庭成员对经营户的经营活动负责。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暂停营业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如果经营户暂时停止营业,必须按照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1 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如下:

– 临时停业30天以上的,经营户必须通知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 经营户在公告期限前暂时停业或复业的,应在公告期限前至少03个工作日向其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家庭成员登记营业的,通知必须在通知的截止日期前附上家庭成员关于临时停业或恢复营业登记的会议记录副本。区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通知后,向经营户开具收据。区工商登记机关自收到有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户出具暂停营业登记确认书,并在通知经营户的期限前出具恢复营业登记确认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业30日以上的,经营户有责任通知其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如果企业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营业,会被罚款吗?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63 条第 1 款 c 点规定,未向注册的区级商业登记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而暂停营业的行为的处罚,具体处罚为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除上述罚款外,违反规定的经营户还须按照第122/2021/ND-CP号令第63条第2款b点的规定,采取强制向区级经营登记机关通报停业的补救措施。

注: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4 条,该罚款适用于个人。

因此,经营户暂时停业30日以上的,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工商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违反告知义务的,将依法对经营户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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