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低税负收入纳入规则(IIR)?
作为全球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IF)成员,在经过一段时间审议全球最低税政策后,越南已正式适用全球最低税。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越南将适用两项规则:
(一)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以及
(二)最低税负收入纳入规则(”IIR”)。
其中,最低税负收入纳入规则(IIR)是自上而下的征税规则,据此允许最终母公司所在地国家有权就成员实体在实际税负低于15%最低税率的国家的所得,向最终母公司征收补足税。
最终母公司居住在尚未适用IIR的国家的,由集团所有权链条中的下一级中间控股公司在该中间公司所在国申报缴纳针对实际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成员实体的补足税。
在最低税负收入纳入规则(IIR)下,企业所得税补足税最迟缴纳期限是何时?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6条关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申报、纳税和税收管理的规定:
申报、纳税和税收管理
1. 对符合条件的国内最低补足税规则,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表、附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解释说明的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申报表的报送期限,以及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的缴纳期限,最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
2. 对最低税负收入纳入规则,全球最低税信息申报表、附财务会计准则差异解释说明的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申报表的报送期限,以及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的缴纳期限,对跨国集团属于适用对象的第一年,最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18个月;对以后各年度,最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
因此,在最低税负收入纳入规则(IIR)下,企业所得税补足税最迟缴纳期限为:跨国集团属于适用对象的第一年,财政年度结束后18个月;以后各财政年度,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
此外,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6条第9款: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6条、2019年税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规定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的税收管理内容。
哪些主体负责监督全球最低税规则下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的适用?
根据第107/2023/QH15号决议第7条关于组织实施的规定:
组织实施
1. 责成政府、各部在其任务、权限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决议规定的内容和政策;抓紧准备必要条件,确保决议实施;注重组织开展服务于全球最低税征收的信息自动交换多边合作活动;制定正式实施的计划、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组织机构和资源配置,及时满足税务机关的实施能力需求,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
2. 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理事会和各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国会代表、中央直辖省市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其任务、权限范围内,监督本决议的实施。
因此,在其任务、权限范围内,下列主体负责监督全球最低税规则下企业所得税补足税的适用:
- 国会常务委员会,
- 国会民族理事会和国会各委员会,
- 国会代表团,
- 国会代表,
- 中央直辖省市人民议会,
- 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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