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是什么?

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如下:

相关法律服务 · P0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如企业需要审查公司治理权限、决议、章程或内部争议风险,ANT Legal 可协助评估文件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方向。

网站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召开;具体费率由公司章程规定。

(2) 如果第一次会议不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召开条件,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邀请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必须在第一次会议预定召开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第二次股东大会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三)召开;具体费率由公司章程规定。

(3) 如果第二次会议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开条件,则邀请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必须在第二次会议预定召开之日起 20 天内发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话。第三次股东大会召开,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无关。

(四)只有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变更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随会议邀请函发出的会议议程。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6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具体如下:公司章程未另有规定的,股东大会的会议及表决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会议召开前,股东必须办理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

(二)主席、秘书和计票委员会的选举规定如下: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或授权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缺席或暂时不能工作时,由其余董事会成员按照多数原则选举其中一名成员主持会议;如果无法选举主席,执行控制委员会主席将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一名会议主席,并以得票最高者为会议主席;

– 除本条a点规定的情况外,签字召集股东大会的人应当指示股东大会选举会议主席和得票最多的人主持会议;

– 主席指定一名或数人担任会议秘书;

– 股东大会根据会议主席的要求,选举一名或多名计票委员会成员;

(3)会议议程和内容须经开幕式股东大会批准。计划必须确定会议议程中每个问题的时间;

(四)主席有权根据批准的方案并反映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的意愿,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使会议有序进行;

(五)股东大会对方案内容中的各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投票分为赞成、反对、无意见等形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计票结果由主席在会议结束前宣布;

(六)会议开幕后到场的股东或授权人士仍登记在册,并在登记后立即享有投票权;在此情况下,先前投票内容的有效性保持不变;

(七)股东大会召集人或者主席享有下列权利:

– 要求所有与会者接受检查或采取其他合法合理的安全措施;- 要求主管部门维持会议秩序;对不遵守主席授权、故意扰乱秩序、妨碍会议正常进行、不遵守股东大会安全检查要求的人员予以驱逐;

(8) 董事长有权推迟已登记出席会议人数的股东大会,期限自会议预定召开之日起最多不超过 03 个工作日,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推迟会议或更改会议地点:

– 会议地点没有足够的方便座位供所有与会者使用;

– 会议地点的信息设施不能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能够参与、讨论和投票;

– 与会人员阻挠、扰乱秩序、威胁妨碍会议公平、合法进行的;

(九)如果主席违反本条第八款的规定推迟或者暂停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从出席会议的人员中另选一人接替主席主持会议直至会议结束;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有效。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内容如下:

(1) 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准备会议议程和内容。

(二)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股东团体有权提出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事项。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另一个截止日期,否则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开幕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公司。提案必须载明股东名称、各类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以及拟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三)股东大会召集人拒绝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股东大会召集人只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拒绝提案:

– 请求书的发送不符合本条第 2 条的规定;

– 拟发行事项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股东大会召集人必须采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议,并将其纳入会议议程和内容,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纳入会议议程和内容。

与 ANT Legal 沟通本事项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