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未全部出席时,可以举行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会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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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5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和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成员委员会的规定如下:

– 成员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公司全部个人成员和公司法人成员的授权代表。公司章程规定成员委员会的会议周期,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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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

+ 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决定增资的时间和方式;决定发行债券;

+ 决定公司的发展投资项目;市场开发、营销和技术转让方案;

+ 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贷款、出售资产及其他合同,其价值达到公司最近公布的财务报表所记载的资产总值的50%或以上,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小比例或价值;

+ 选举、免除、罢免成员委员会主席;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裁)、总会计师、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命、免除、罢免、合同的签订和终止;

+ 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成员委员会主席、总经理(总裁)、总会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利益;

+ 通过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利润使用和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

+ 决定公司的管理组织架构;

+ 决定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 修改、补充公司章程;

+ 决定公司重组;

+ 决定公司解散或申请破产;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职责,如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决定公司管理组织架构相关事宜等。

谁有权召集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会议?

召集成员委员会会议的权限规定于《2020年企业法》第57条如下:

“第57条. 召集成员委员会会议

1. 成员委员会根据成员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或根据本法第4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成员或成员团体的要求召集会议。成员委员会主席在收到成员或成员团体要求之日起15日内未召集成员委员会会议的,该成员或成员团体自行召集成员委员会会议。召集和举行成员委员会会议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报销。”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成员委员会主席,或根据成员、成员团体的要求行使。

自2025年7月1日起的更新提示:关于成员或成员团体行使第5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时,召集和邀请成员委员会会议的程序,按第57条第2、3、4、5、6款的规定相应执行;召集和举行成员委员会会议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报销(《2020年企业法》第57条第9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补充)。

成员未全部出席时,可否举行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会议?

《2020年企业法》第58条关于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委员会会议举行的规定如下:

– 出席会议的成员持有65%以上注册资本时,成员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一次成员委员会会议不符合本条第1款及公司章程规定而未能举行的,成员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按以下方式进行:

+ 第二次会议的邀请通知须在第一次预定开会之日起15日内发出。出席会议的成员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时,第二次成员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

+ 第二次成员委员会会议不符合本款a点规定而未能举行的,第三次会议的邀请通知须在第二次预定开会之日起10日内发出。第三次成员委员会会议的举行不受出席成员人数及出席成员所代表的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 成员、成员的授权代表必须出席成员委员会会议并表决。成员委员会会议的举行方式、表决形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会议在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议程的,可以延长,但自该会议开幕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根据上述《2020年企业法》第58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成员持有65%以上注册资本时,成员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次成员委员会会议不符合举行条件的,成员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按以下方式进行:

– 出席会议的成员持有50%以上注册资本时,第二次成员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

– 第三次成员委员会会议的举行不受出席成员人数及出席成员所代表的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可以看出,成员委员会是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成员委员会的召集权包括成员委员会主席、成员及成员团体,而会议的举行条件还取决于出席成员出资额的百分比。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满足上述已分析规定的要求,方可召集成员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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