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设立时认购股份的缴纳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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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股东须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90天内足额缴纳认购股份(公司章程或股份认购合同规定更短期限的除外)。逾期未足额缴纳的,公司须登记调减注册资本至已足额缴纳股份的金额(2020年《企业法》第113条第1款、第3款)。

法律依据

  • 2020年《企业法》(第113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第52/2024/NĐ-CP号法令关于非现金支付。

缴纳期限与责任

  • 期限:自企业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90天;以资产出资的,进口运输时间和办理所有权转移行政手续的时间不计入该期限;
  • 董事会负责监督、督促股东足额按时缴纳。

股东未足额缴纳的处理

根据第113条第3款,90天期限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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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缴纳的股东当然不再是股东,不得转让购买该部分股份的权利;
  • 部分缴纳的股东:按已缴纳股份享有相应权利;不得转让购买未缴纳股份的权利;
  • 未缴纳的股份视为未售出股份,董事会有权出售;
  •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内,公司须登记将注册资本调整为已足额缴纳股份的面值,并登记变更发起股东(未缴纳股份已全部售出的除外)。

对从事支付中介服务公司的影响

根据第52/2024/NĐ-CP号法令,支付中介服务机构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维持最低实缴注册资本500亿越南盾(电子钱包、代收代付、电子支付网关)或3000亿越南盾(金融转接、电子清算)。如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调减注册资本至低于该最低标准,公司将不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可能被考虑吊销许可证。

常见问题

股东可以在90天后补缴出资吗?

90天期限届满后,未缴纳的股份成为董事会可出售的未售出股份;原股东无权自行补缴。如要继续出资,须按公司未售出股份的发售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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