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免交牌照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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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需要缴纳牌照费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许可费?现行法律如何规定代表机构缴纳牌照费的期限?

1. 谁有义务缴纳许可费?

根据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2条,许可费缴纳人是指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的组织和个人,但豁免许可费的情况除外,包括: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 该组织是根据合作社法成立的。

–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共服务单位。

– 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地点(如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的组织代表机构仍然有义务缴纳许可费。

2. 法律规定缴纳许可费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8条第9款规定,缴纳许可费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0日。

– 缴纳许可费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1月30日。

– 对于由经营户(包括企业的附属单位和营业地点)转变而来的中小企业,在牌照费豁免期结束时(企业成立年份起的第四年),缴纳牌照费的截止日期如下:

+ 如果许可费豁免期在当年的前 6 个月内结束,则支付许可费的截止日期为豁免期结束当年的 7 月 30 日。

+ 如果许可费豁免期在当年的最后 6 个月内结束,则支付许可费的截止日期为豁免期结束前一年的 1 月 30 日。

– 结束生产经营活动又恢复营业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牌照费的期限如下:

+ 如果在当年的前 6 个月内运营:不晚于运营当年的 7 月 30 日。

+ 如果在一年的最后 6 个月内运营:不迟于运营年份前一年的 1 月 30 日。

3、哪些情况依法可以免征许可费?

根据第139/2016/ND-CP号法令第3条的规定(由第22/2020/ND-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c点补充),10种牌照费豁免情况包括:

– 年收入1亿越南盾或以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

——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的个人、个人团体、家庭;根据财政部的指示,没有固定地点。

– 生产盐的个人、个人团体和家庭。

– 组织、个人、个人团体、家庭农业、渔业、海鲜和渔业物流服务。

——公社文化邮局;新闻机构(印刷出版社、音频出版社、视觉出版社、电子出版社)。

–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业领域运营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营业点)

-人民信用基金;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山区私营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营业点。山区按照民族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 下列人员在成立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收许可证费:

+新设立的组织(颁布新税码、新商业代码)。

+为山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个人、个人团体

+在牌照费减免期内,组织、家庭、个人、个人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场所,在组织、家庭、个人、个人团体期间,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场所免收牌照费。

– 经营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扶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型企业)自获得第一份商业登记证之日起,在 3 年内免收牌照费。

+ 在牌照费豁免期内,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和营业地点的中小企业应为分公司、代表处和地点。中小企业免征牌照费期间,营业场所免收牌照费。

+本令施行日前设立的中小企业分公司、代表机构、营业场所(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免收牌照费),计算分公司、代表机构、营业场所的牌照费减免期限。本令施行之日起至免征中小企业牌照费期限结束。

+本令施行前由个体工商户改制的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免收牌照费。

-设置的公立普通教育机构和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向上。

4.代表机构不开展业务是否需要缴纳牌照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指导:税务总局关于代表机构牌照费的2017年第658/TCT-CS号批文:“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第15865/BTC-CST号批文, 2017年1月20日第1025/BTC-CST号批文关于牌照费用的指导意见,相应地,企业代表机构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贸易活动的,必须缴纳牌照费;代表机构不从事商品和服务生产、交易的,则无需按照规定缴纳牌照费。”

但是,代表机构的性质是执行授权功能,不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您的情况最好直接联系税务机关以获取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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