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担任另一外商代表处的负责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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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他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吗?

第33条法令第6款规定了外国贸易商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的职位07/2016/ND-CP 如下:

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

6。外商代表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a) 同一外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b) 另一外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c) 该外商或其他外商的法定代表人;

d) 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越南法律。

7。代表机构负责人经外商委托签订合同、修改、补充已签订合同的,外商每次签订合同、修改、补充已签订合同时均须书面授权。

8。外商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以下职务:

a) 另一外商代表处负责人;

b) 同一外商代表处负责人;

c)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列职务:

(一)其他外商代表机构负责人;

(二)同一外商代表机构负责人;

(3) 依照越南法律设立的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外商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另一外商代表机构负责人。

外商变更分公司负责人是否需要办理调整分公司设立许可证手续?

外商是否按照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变更分公司负责人 如下:

调整情况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

外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的调整手续:

1.更改外商名称或总公司地址。

2.外商活动内容的变更与越南分公司的活动内容直接相关。

3.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4。变更代表处、分公司名称。

5.变更代表机构、分公司的经营内容。

6.更改省、直辖市或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地理区域内代表处的总部地址。

7.变更分公司总部地址。

因此,根据规定,外商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必须办理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调整手续。

分行负责人对外商负责哪些内容?

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具体如下:

分公司代表处负责人

1。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对其本人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对外商负责。

2。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对自己的活动负责,如果超出了外商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

3。代表处、分行负责人离开越南时,必须书面授权他人依法行使代表处、分行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授权必须得到外国贸易商的批准。代表处、分行负责人仍负责履行授权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规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对其本人及分公司在外商授权范围内的活动负责。

同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对其在外商授权范围之外开展活动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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