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讲师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吗?成为资产管理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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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理员?担任资产管理人的条件?

根据2014年《破产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合作社资产进行管理和清算的个人。

2014年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资产管理人执业条件:

– 下列人员被授予资产管理人执业证书:

+ 律师;

+ 审计师;

+ 拥有法律、经济、会计、金融、银行学士学位并在受训领域拥有 5 年或以上经验的人员。

– 担任资产经理的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感、正直、诚实、客观;

+ 拥有资产管理人执业证书。

哪些情况下不能担任资产管理人?

2014年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资产管理和清算活动:

– 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人民军队机关、单位的军官、职业军人、国防工作人员;人民公安机关、单位的专职人员、士官。

–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已被定罪但犯罪记录尚未消除的人;被采取行政措施送送义务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所的人员。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情形,就不能从事监狱监管工作。但问题是,合同制讲师是官员、公务员还是公职人员?

根据2008年《干部和公务员法》和2010年《公务员法》,劳动合同制下任教的讲师不属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因此,在不属于其他情况的情况下,符合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完全可以成为管理人。

管理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此外,您还需要注意2014年破产法第16条规定的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 破产企业和合作社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督和资产清算,包括:

+ 核实、收集和管理与企业和合作社活动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 准备资产清单、债权人清单、债务人清单;

+ 保护资产;未经法官许可,阻止财产的出售或转让;防止资产分散;在出售或清算资产时,使企业和合作社的资产价值最大化;

+ 根据法律规定监督企业和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 根据法律规定雇用个人或组织从事工作;

+ 向法官建议出售企业和合作社的资产,以确保破产费用;

+ 根据法官的决定出售资产以确保破产费用;

+ 依照本法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和清算;向民事判决执行机构报告并通知破产程序相关参与人指派个人和组织清算资产;

+ 将所收取的款项存入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民事判决执行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在企业或合作社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代表企业和合作社。

– 报告企业和合作社的资产、负债和运营状况,参与制定恢复破产企业和合作社业务活动的计划。

– 请求法官执行以下任务:

+ 收集文件和证据;

+ 宣告交易无效,并决定追回违法出售、转让的企业、合作社资产;

+ 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办案机构。

– 按照法律规定领取报酬并履行职业保险责任。

– 应法官和民事判决执行机构的要求,报告其职责和权力的履行情况;在法官、民事判决执行机构和法律面前负责履行您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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