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而购买,是否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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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曾获得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允许其联系并向包括B公司在内的各单位供应矿物矿石。但随后A公司因非法开采矿物矿石被处理,省公安调查机关却发出通知,对B公司从A公司购买矿石所得非法获利进行调查核实、追缴,这样做对吗?依据是什么?

购买矿物矿石但不知其为非法开采的矿石,企业会被行政处罚吗?

经第17/2020/NĐ-CP号法令第14条第1款修订的第77/2016/NĐ-CP号法令第1条规定如下:

在政府2013年11月20日第187/2013/NĐ-CP号法令(细化实施《商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及与外国的货物买卖、加工、过境代理活动)第9条中增加第11款

11. 矿物经营条件:

a) 为《商法》规定的贸易商;

b) 贸易商只能经营来源合法的矿物。

来源合法的矿物是指来源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矿物:

– 在主管国家机关颁发的开采许可证、残采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内,从矿床、矿点、废石场开采或残采的;

– 根据经口岸海关确认的进口货物申报单进口的;

– 被主管国家机关没收并拍卖的。

……

此外,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1条规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以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1.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2. 因正当防卫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3. 因意外事件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4. 因不可抗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5. 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人无行政责任能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人未达到本法第5条第1款a项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年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矿物时,买卖双方都必须确保矿物来源合法。

根据提供的信息,A公司开采并销售给B公司的矿物为非法开采的矿物,因此确定该批矿物来源不合法。

认为B公司不知晓该批矿物来源不合法,并不是不对B公司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

因此,主管机关要求B公司上缴从A公司购买矿物所得的非法获利是有依据的。

在此情形下,B公司可通过要求A公司赔偿因向B公司销售不合法矿物而给B公司造成的损害,来追究A公司的责任。

因未核查来源而购买非法开采的矿物矿石,企业如何被行政处罚?

买卖来源不明货物的行政处罚标准规定于第98/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如下:

关于货物保质期、来源不明货物及其他违规的行为

1. 对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处警告或30万至50万越南盾罚款,违法货物价值低于100万越南盾的:

……

d) 购买、销售、运输、储存、消费来源不合法的矿物。

……

11. 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达到1亿越南盾以上的,处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

因此,因未核查来源而购买非法开采的矿物矿石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标准取决于企业购入矿物的价值。

买卖来源不明货物的行政处罚最低为30万至50万越南盾(违法货物价值低于100万越南盾),最高为4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违法货物价值达到1亿越南盾以上)。

企业是否必须上缴从购得的非法开采矿物矿石中产生的获利?

根据第98/2020/NĐ-CP号法令第17条第14款的规定,如下:

关于货物保质期、来源不明货物及其他违规的行为

……

14. 补救措施:

……

b) 强制上缴因实施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获利。

因此,除行政处罚外,企业还必须上缴从购得的非法开采矿物矿石中获得的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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