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按哪些标准认定?
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第4条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如下:
– 中小企业包括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年均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之一:
+ 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
– 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按农林渔业、工业与建筑业、商贸与服务业领域认定。
– 政府详细规定本条。
中小企业免征牌照税的规定
更新说明: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牌照税的征收与缴纳已终止;139/2016/NĐ-CP号法令和22/2020/NĐ-CP号法令已被362/2025/NĐ-CP号法令废止。因此,企业不再缴纳牌照税;以下引用的规定仅具有历史参考价值。
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c项修改补充139/2016/NĐ-CP号法令若干条款(两个法令均已被362/2025/NĐ-CP号法令废止)关于牌照税,据此:
“c)向第3条补充第8、9、10款如下:
9. 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按《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自首次签发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免征牌照税。
a)在免征牌照税期间,中小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在中小企业免征牌照税期间免征牌照税。
b)在本法令生效前设立的中小企业(按《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属于免征牌照税范围)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其免征牌照税期限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计算,至中小企业免征牌照税期限届满。
c)在本法令生效前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按《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和第35条免征牌照税”。
如何扶持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
根据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具体规定:
– 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获得扶持:
+ 在企业设立前,个体户已按法律规定登记并经营;
+ 个体户截至首次签发企业登记证书之日已有连续至少01年的生产经营活动。
– 扶持内容包括:
+ 免费咨询、指导企业设立材料与手续;
+ 免首次企业登记规费和企业信息提供费;免附条件经营行业、职业首次经营许可的评审费、费用、规费;自首次签发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免征牌照税(以前的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牌照税的征收与缴纳已终止);
+ 自首次签发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免费咨询、指导税务行政手续与会计制度;
+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期限减免企业所得税;
+ 按土地法规定有期限减免土地使用费。
– 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依法继承个体户的全部合法权利、义务和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个体户转制基础上设立的,个体户主须以其全部资产对个体户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但按法律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个体户自其转制的中小企业获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时终止经营。
– 政府详细规定本条第2款。
此外,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第35条规定过渡条款:
–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本法生效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活动继续按已批准的内容、计划、方案执行;中小企业满足本法规定的扶持条件的,按本法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以前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牌照税征收缴纳终止后已不再适用),并非所有中小企业都免征牌照税,只有满足上述规定的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才免征牌照税。
未由个体户转制的中小企业,或由个体户转制但未充分满足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规定条件(在2026年1月1日牌照税征收缴纳终止前)的中小企业,不免征牌照税。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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