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业代理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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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商业代理?

根据2005年《商法》第166条,商业代理是指一种商业活动,即委托方与代理方约定,代理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买卖货物,或为客户提供委托方的服务,以获取报酬。

2. 越南关于商业代理的法律规定

2005年《商法》第167条对委托方和代理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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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是指将货物交给代理方出售,或将购货款交给代理方购买,或授权代理方提供服务的商人。

– 代理方是指接收货物以代理销售、接收购货款以代理购买,或接受授权提供服务的商人。

关于商业代理中的所有权,委托方是交给代理方的货物或款项的所有权人(2005年《商法》第170条)。

2005年《商法》第169条对代理形式规定如下:

– 包销代理是指代理方为委托方买断、卖断全部数量的货物或完整提供某项服务的代理形式。

– 独家代理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内,委托方仅委托一家代理购买、销售一种或几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或几种特定服务的代理形式。

– 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的总代理是指代理方组织下属代理体系,为委托方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的代理形式。

总代理代表下属代理体系。下属代理在总代理的管理下,以总代理的名义活动。

– 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形式。

3. 商业代理的设立手续

根据您上述介绍的情况,贵公司打算与外地的个人签订代理合同销售门票,在此情形下,这些个人须进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

从贵公司领取门票进行销售的个人,应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经营登记。根据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87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 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个体工商户总部所在地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办理。

–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包括:

+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 个体工商户户主、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的个人法律文件(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家庭成员关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会议纪要副本(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家庭成员授权一名成员担任个体工商户户主的书面授权书副本(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受理材料时,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出具收据,并自收到有效材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向个体工商户颁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材料无效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须自收到材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提交材料的人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通知须明确说明理由及修改、补充材料的要求(如有)。

– 自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后,如未收到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也未收到要求修改、补充登记材料的通知,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或个体工商户有权依照投诉、举报法律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定期将上月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发送给同级税务机关、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省级专业管理机关。

领取门票销售的个人完成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双方根据2005年《商法》第168条关于代理合同的规定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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