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什么是可赎回优先股?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8条第1款,对可赎回优先股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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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条.可赎回优先股和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的权利

1.可赎回优先股是股份应所有者要求或根据可赎回优先股股份和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条件,由公司退还。

[…]”

因此,可赎回优先股是公司应所有者要求或根据可赎回优先股股份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件退还其出资资本的股份。 ty.

2。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8条第2款、第3款规定:

“第118条.可赎回优先股和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的权利

[…]

2.拥有优先股的股东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可赎回优先股享有与普通股股东相同的权利。

3 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无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的权利,但本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时,2020年企业法第115条对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言,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或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行使投票权法律。每股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

+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水平领取股息;

+优先购买与公司各股东普通股持股比例相对应的新股;

+ 自由地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但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 审核、查找、提取有表决权股东名单中的姓名、联系地址信息;要求更正您不准确的信息;

+审阅、查找、摘录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收到与公司所持股份百分比相对应的剩余资产的一部分。

-股东或A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股总数 05%以上或以下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审阅、查阅、摘录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决议、中、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合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交易及其他文件,但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 商业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公司;

+ 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 请求监事会在认为必要时审议与公司管理和运营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股东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定证件号码;组织名称、营业代码或法定证件号码、机构股东的总部地址;各股东的股份数量及股份登记时间、全体股东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持股比例;检查事项、检查目的;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股东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严重侵犯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管理者或做出决定。超出指定权限的决定;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股东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定证件号码;组织名称、营业代码或法定证件号码、机构股东的总部地址;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及股份登记时间、全体股东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持股比例、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和理由。召开会议的请求必须附有董事会违规行为的文件和证据、违规程度或越权决策。

– 持有普通股总数 10% 或以上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较小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提名董事会和控制委员会成员。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提名按如下方式进行:

+普通股股东组成集体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集体会议通知出席股东;

+ 根据董事会、监事会人数确定董事会、股东 本条规定的股东或者股东联合体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名一名或者多名人员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当股东或股东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少于股东大会决定有权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时,剩余的候选人将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股东提名。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将享有以下权利:遵循上述权利。

3。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是否可以提名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可赎回优先股及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的权利

[…]

3。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没有表决权,没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也没有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但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因此,拥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不得提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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