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向公众发行证券的企业重组后的公司条件和记录受越南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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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众公司?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公众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这里:

– 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亿越南盾或以上,且至少100名非主要股东的投资者持有至少10%的投票权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在国家证监会注册成功。

上市公司重组后想要向公众发行证券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30条规定,上市公司重组后向公众增发股份、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的条件;重组后的公司向公众发行债券包括:

– 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的相应条件,包括公司经营盈利、无累计亏损的条件。

– 发行注册年份前一年的业务活动必须盈利,同时截至发行注册年份没有累计亏损,基于:

+ 如果公司在公司改制当年登记发售:发行机构改制前一年按照惯例提供的财务信息摘要报告得到认可审计机构的完全认可;发行人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

+ 如果公司在重组后的第二年登记要约(合并的情况下):

(一)经批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机构担保的发行人重组前最后一个年度会计期间常规财务信息汇总报告;

(二)发行人重组后首个年度会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机构审计;

(三)发行机构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如有)。盈利性经营条件根据上一年度会计期间财务信息汇总报告中的税后利润总额和第一年度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确定;

– 如果公司从重组年度起的次年起登记要约(合并、业务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则公司从重组年度起的第二年起(合并的情况)登记要约:经批准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发行机构最近的季度财务报表(如有)。

上市公司在业务重组后想要登记公开发行证券,需要如何准备文件?

根据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分案办理重组后公开发行证券的登记资料规定如下:

– 公司改制当年办理发行登记的:发行登记资料按照公开增发股份登记资料、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公开发行债券登记资料的相应规定,其中发行登记年度前2年经认可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由下列报告代替:

+ 参与重组企业重组年度前02年经认可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 根据重组年度之前上一年的惯例,由发行机构批准的审计机构提供担保的财务信息汇总报告;

+ 参与改组的企业改组前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合并情况)。

– 公司在重组次年登记发行的:发行登记资料应当符合公开增发股份登记资料、公众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公开发行债券登记资料的相应规定,其中,发行登记年度前2年经认可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由下列报告代替:

+ 发行机构重组后的第一个年度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由经批准的审计机构审计,并且发行机构重组之前的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常规财务信息汇总报告由经批准的审计机构提供担保(如果合并);

+ 重组后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发行机构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合并、业务收购或资产出售的情况);

+ 改组前一年的财务报表经参与改组企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

– 如果公司在重组(合并的情况下)后的第二年登记发售,则发售登记档案包括:

+按照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公开发行债券登记资料相应规定的规定办理发行登记资料,其中发行登记年度前第二年的财务报表由下列报告代替:

(一)发行人重组后首个年度会计报告经批准的审计机构审计;

(二)改组前一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已经参与改组企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

+ 参与改组企业改组前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公司从改组后第二年开始登记发行(合并、收购、出售资产)的,从改组后第三年开始登记发行(合并):发行登记资料按照公开增发股份登记资料、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证债券、公开发行债券登记资料的相应规定办理。

因此,以上是有关上市公司在公司重组后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以及发行登记文件的一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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