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国执业组织分支机构转变为越南100%外资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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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如何规范越南境内外国法律执业组织的名称?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26 条规定,外国法律执业组织在越南的名称如下:

– 外国法律执业组织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包含“分支机构”一词,即该组织的名称外国执业机构和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省或直属城市的名称。

– 越南 100% 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字样和外国执业机构的名称。

– 执业机构之间合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外国律师和越南执业组织由当事人选择,但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字样。

– 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和越南执业组织之间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名称由双方选择,但必须包含“合伙律师事务所”字样。

2。申请设立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分支机构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27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分支机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外国执业机构名称、国籍、总部地址律师;

– 分所名称;

– 分所执业领域;

– 分所营业期限;

– 分所总部所在地;

– 外国律师执业组织任命为负责人的律师全名 分所指定律师的证明文件外国律师执业机构作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已连续执业2年以上;

– 外国律师执业组织承诺至少有 02 名外国律师(包括分所负责人)在越南驻扎和执业。每位外国律师必须在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执业183天或以上。

如果外国律师执业机构在越南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则在越南境内执业的外国律师总数也将符合本条款的规定;

-越南分支机构的预计运营计划男。

3。将外国执业组织的分支机构转变为越南 100% 外资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如何?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将外国执业组织的分支机构转变为越南 100% 外资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如下:

– 外国执业组织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可以在继承旧分支机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转换为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

将外国执业组织在越南的分支机构转换为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已发送至司法部。材料包括:

+境外律师执业机构转制申请书,其中明确境外律师执业机构承诺继承转制后分支机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章程草案;

+转制后设立许可证及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分支机构;

+预计在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名单;

+总部发生变更时,证明总部的文件副本。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30天内,司法部决定颁发设立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许可证越南的外资;拒绝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将外国执业组织分支机构转变为越南 100% 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根据第 123/2013/ND-CP 号法令第 34 条第 2 款,规定转变程序如下:

登记注册、出版报纸、公告设立100%外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程序,按照律师法第七十九条和本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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