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缴纳多次行政违法罚款?

行政违法罚款的缴纳程序是什么?

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违法罚款的缴纳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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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内,被处罚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将罚款缴入国库或者缴入处罚决定记载的国库账户,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罚款的除外。超过上述期限的,处罚决定将被强制执行,并且每迟交一天,违法个人或者组织必须加缴未缴纳罚款总额的0.05%(根据2020年修订的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一条第三十九条修改)。

——在偏远、边境、山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受到制裁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向制裁机关缴纳罚款。处罚机关负责将罚款当场收缴并缴入国库或者自罚款之日起不超过7日内缴入国库账户。

在海上或者办公时间以外发生罚款的,处罚机关可以直接收取罚款,并必须自抵岸之日或罚款收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国库或者缴入国库账户。

——有行政违法行为被罚款的个人和组织,必须一次性缴纳罚款,但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所有罚款征收情况下,罚款征收者有责任将罚款征收文件交付给缴纳罚款的个人或组织。

– 政府对本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企业可以推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决定吗?

根据2020年修订后的《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一条第三十七条,关于行政违法罚款决定缓期执行的规定如下: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暂缓执行罚款决定:

+ 个人处以 2,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罚款,组织处以 100,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罚款;

+ 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流行病、重病、事故等原因而面临经济困难的个人;该组织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和流行病而面临特殊或意外的经济困难。

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流行病、重病、事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须经居住地公社人民委员会或者就读、工作所在机关、组织确认;因重大疾病、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还需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确认。

如果组织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或流行病而面临经济困难,必须得到乡人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税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确认。

– 个人和组织必须向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提出暂缓执行请求,并附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组织的书面确认函,并在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发送给作出处罚决定的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应当审议并决定暂缓执行该处罚决定。

制裁决定延期执行的期限自延期执行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暂缓履行处罚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可以取回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被暂时扣押的文件、物证和行政违法手段。

因此,企业因自然灾害、灾害、火灾、疫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时,可以暂缓作出行政违法罚款决定,并经乡人委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直属税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确认,暂缓作出罚款决定。

重复行政违法行为要转交罚款,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七十九条,对行政违法行为多次缴纳罚款的规定如下:

–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可分期缴纳罚款:

+ 个人罚款 15,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组织罚款 150,000,000 越南盾或以上;

+ 面临特殊经济困难,多次要求缴纳罚款。个人的申请必须得到其所居住的公社人民委员会或者其学习或工作的机关或组织的确认,以确认其特殊的经济困难。该组织的申请必须经公社人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直属税务机关或确认有特殊经济困难的直属上级机关批准。

(根据2020年修订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一条第四十款修订)。

——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缴纳罚款的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首次罚款最低金额为罚款总额的 40%。

– 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有权决定支付

因此,如果企业想多次申请缴纳行政违法罚款,则该企业必须被处以1.5亿越南盾或以上罚款,且面临特殊经济困难并申请多次缴纳罚款。该组织的申请必须经乡级人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直属税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确认特殊经济困难的证明。因此,本案中企业不具备申请多次罚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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