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机构可以使用多个印章吗?申请加印代表机构登记需要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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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贸易商代表处是否允许使用多个印章?

(1) 根据第99/2016/ND-CP号法令第1条规定 条款范围编辑

“1.本法令规定国家机关、人民武装部队、越南共产党组织体系内的机关、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协会、社会基金、慈善基金、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在越南活动的外国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和运作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和组织)和国家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2. 本法令不规定:

a) 根据《企业法》和《投资法》的规定注册和运营的企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b) 标题印章;日期、月份和年份印章;公共收据印章;”

(二)根据第99/2016/ND-CP号法令第五条规定使用代表机构印章的条件如下:

“1. 机关、组织和国家头衔只有在法律文件或主管机关的决定中有关于允许使用印章的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印章;使用前必须登记印章样本。

2. 使用印有国徽的印章必须在法律、条例、法令或总理决定中规定机关和组织的职能、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或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3.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颁发带有照片或密封文件的文凭、证书和文件的职能的国家机构、组织和职称,允许使用浮雕印章、微型印章或印章。

4 国家官员和职称只能按照国家主管机构规定的形式使用一枚印章。

如果需要使用与已签发的印章类似的附加印章(湿印章、浮雕印章、微型印章、蜡印章),请遵守以下规定:

a) 使用附加湿印章的机构、组织和国家名称必须得到主管当局的许可;

b) 国家机构、组织和名称自行决定。确定使用附加压花标记、微型标记、xi 标记;

c) 经济组织决定使用附加印章。”

因此,在她的案件中,法律并没有限制代表处拥有新印章。

登记代表处附加印章的档案包含哪些文件?

根据第 99/2016/ND-CP 号法令第 16 条,登记代表处附加印章的档案如下:

– 对于登记附加湿印章的国家机构、组织和头衔:主管当局提供的使用额外湿印章的书面许可。

– 对于注册额外压印印章、微型印章和印章的机构、组织和国家头衔:注册机构、组织或国家头衔首长额外印章的书面请求。

– 对于注册附加湿印章、浮雕印章、微型印章和蜡印章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负责人注册附加印章的书面请求。

因此,就您的情况而言,您只需要书面请求即可登记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印章。

哪个机构受理代表机构印章样本登记申请?

根据第99/2016/ND-CP号法令第12条第2款规定,印章样本登记机构如下:

——各省、直辖市社会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章样本登记;为机关和组织签发、变更和补发印章样本登记证书,包括:

+ 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国会代表团、省、直辖市国会代表团办公室;省人民议会办公室;

+ 属于地方部委和中央分支机构组织系统的机构;

+ 各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各区、镇、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下属的单位;

+ 各省及直辖市人民法院;各区、镇、省辖市人民法院;这些机构下属的单位;

+ 省级和中央管理的城市警察;各省、直辖市消防警察;各区、镇和省辖市的警察;公社、区、镇警察;这些机构下属的单位;

+ 省警察局刑事判决执行机构、区警察局刑事判决执行机构、省警察局拘留营、这些机构的附属单位;

+ 省公安厅治安侦查局、警务侦查局;地区警察调查警察局;这些机构下属的单位;

+ 公社级军事指挥、基层机关组织的军事指挥;

+ 省级民事判决执行机构、区级民事判决执行机构;

+ 省人民委员会、区人民委员会下属的专业机构、非商业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下属的单位;

+ 属于越南共产党、越南祖国阵线组织系统的机构、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基金、慈善基金、地方主管当局设立或许可运营的非政府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的附属组织;

+ 经地方主管机关及所属机构设立或取得经营登记或经营许可证的经济组织;

+ 经地方主管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不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

+省级选举委员会、区级选举委员会、乡级选举委员会、国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省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区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乡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委员会、选举小组;

+ 当地主管部门设立或许可运营的其他组织;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印章样本登记机构授权的部分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省和中心城市警察社会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外商代表机构登记印章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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