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招揽客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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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三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如下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惯例和其他商业准则,造成或者可能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正当招揽顾客是否属于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2018年《竞争法》第4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 以下形式侵犯商业机密信息:

+ 通过反对信息所有者的安全措施来访问和收集机密商业信息;

+ 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披露或使用机密商业信息。

– 以威胁、胁迫行为胁迫其他企业的客户或者业务伙伴,使其不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停止与其进行交易。

– 直接或间接提供有关另一企业的不真实信息,从而对该企业的声誉、财务状况或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提供有关该企业的不真实信息。

– 通过直接或间接阻碍或干扰另一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来扰乱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 以下列形式非法招揽顾客:

+ 向客户提供有关该企业或该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品、服务、促销或交易条件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吸引其他企业的客户;

+ 将您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但无法证明内容。

– 低于总成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导致或可能导致从事同类商品或服务贸易的其他企业被淘汰。

– 其他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非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第 75/2019/ND-CP 号法令第 20 条,非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处理如下:

– 罚款 10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列形式非法招揽顾客:

+ 向顾客提供有关该企业或该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商品、服务、促销和交易条件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吸引其他企业的顾客;

+ 将其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型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但无法证明内容内容。

-对于违反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份和直辖市,则处以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两倍罚款。

– 附加制裁形式:

+ 限期剥夺执照或执业证书的使用权或限期吊销;

+ 没收实施竞争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

+没收违法所得收益。

– 补救措施:

+强制公开纠正声明;

+删除商品、商品包装、营业车辆、运输工具上的侵权元素文章。

注意: 上述罚款为单位罚款,个人罚款为单位罚款的一半。 (本令第四条第七款)

因此,非法招揽顾客的行为对组织处以 10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发生在两个以上省、直辖市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处以二倍罚款。此外,违法者还受到限期剥夺执照、执业证书使用权或者限期停止经营、没收实施竞争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和工具、没收违法所得以及采取强制公开整顿、去除商品、商品包装、经营手段、物品上的侵权成分等补救措施等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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