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规定停止营业的规定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1。关于停业的法律规定?

对于想要暂时停业的企业,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6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停业之日前至少0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营登记机关,或在约定的期限前恢复营业。

除了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66 条第 1 款的规定外,规定:

“第 66 条.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在宣布的期限之前暂停营业、恢复营业的登记

1.业务案例如果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企业或营业地点在公布的期限前暂时停业或恢复营业的,企业应在停业或复业之日前至少03个工作日向企业、分公司、代表机构或营业地点所在地的经营登记机关发出通知。

对于经营户,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1 条,规定:

“第 91 条。在经营户宣布的截止日期之前暂停营业、恢复营业

1.停业30日以上的,经营户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经营登记机关和直接管理的税务机关。

2。经营户在公告期限前暂时停业、复业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前至少03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的区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家庭成员登记营业的,通知必须在通知的截止日期前附上家庭成员关于临时停业或恢复营业登记的会议记录副本。区级经营登记机关收到通知后,向经营户开具收据。区工商登记机关自收到有效资料之日起0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户出具暂停营业登记确认书,并在通知经营户的期限前出具恢复营业登记确认书。”

因此,在暂停营业时,企业和经营户都必须通知主管机关。

2.营业期限暂停?

对于企业,根据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66 条第 1 款和《2020 年企业法》第 212 条第 1 款 c 点,企业可以暂停不超过 01 年,必须通知商业登记处。

对于企业户,根据第 1 条第 1 款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91 条规定,经营户没有停业期限。

3. 停业时未通知的处罚?

对于住户经营,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63 条的规定,据此:

“第六十三条.违反经营户信息报告制度的行为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c) 暂时停止营业,在宣布的截止日期前继续营业,但未向注册的地区商业登记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

因此,当经营户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营业时,最高可处以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此外,还采取了针对这种行为的补救措施,即通知地区经营登记机关。

对于企业,根据法令第50条第1款c点。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此类违规行为的罚款如下:

– 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商业登记机构暂停或恢复营业的时间和期限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除上述处罚外,企业还需采取以下措施:如果未通知违规行为,将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强制向商业登记机构通知暂停营业或恢复营业的时间和期限。

此外,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2条c点,将吊销商业登记证。如果企业在未通知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停止营业 01 年,则应进行企业登记。

因此,在暂时停止营业时,企业或营业户必须通知主管机关。未通知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