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公司合作经营是否需缴纳门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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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公司合作经营是否需要缴纳门牌税?

关于您的问题,第139/2016/ND-CP号政府令第2条关于门牌税规定如下:

门牌税纳税人

门牌税纳税人为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但本政府令第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包括:

1. 依法设立的企业。

2. 根据合作社法设立的组织。

3. 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4. 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及人民武装力量单位的经济组织。

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6. 本条第1、2、3、4和5款所列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地点(如有)。

7.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群体和家庭户。

上述规定涉及纳费对象。请注意第7款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群体和家庭户。因此,原则上,个人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即产生生产经营活动,并成为应缴纳门牌税的对象。

但是,由于合作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在于其属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约定,国家并未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实践中关于缴费的具体办理尚未有详细指导,通常将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通知。

个人与公司合作经营的门牌税申报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第126/2020/ND-CP号政府令第10条第1款b点:

土地相关收入、门牌税、登记费、权利授予费及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项下其他收入的税务申报材料提交期限

纳税人应按照《税收管理法》第44条关于税务申报材料提交期限的规定执行。对于《税收管理法》第44条第5款规定的土地相关收入、门牌税、登记费、权利授予费及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项下其他收入的申报材料提交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

1. 门牌税

a) 新设立的门牌税纳税人(不包括经营户和经营个人),包括由经营户转换而来的中小企业,或设立附属单位、经营地点,或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最迟于设立或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次年的1月30日提交门牌税申报材料。

如年度内资本发生变化,门牌税纳税人应最迟于资本变更信息发生年度次年的1月30日提交门牌税申报材料。

b) 经营户、经营个人无需提交门牌税申报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申报材料和税收管理数据库确定收入,作为计算应缴门牌税金额的依据,并通知门牌税纳税人按照本政府令第13条执行。

……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个人无需提交门牌税申报材料,而是依据税务机关通知进行缴纳。

哪些情形可以免缴门牌税?

免缴门牌税的情形规定于第139/2016/ND-CP号政府令第3条,并经第22/2020/ND-CP号政府令第1条第1款修改、补充,包括:

年收入不超过1亿越南盾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

按照财政部指导,从事非经常性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固定经营地点的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

生产食盐的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

从事水产、海产养殖、捕捞及渔业后勤服务的组织、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

乡级文化邮政点;新闻机关(报纸、广播、电视、电子报)。

根据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在农业领域经营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包括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地点)。

人民信用基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及在山区经营的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营地点。山区范围按照民族委员会规定确定。

在设立或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免缴门牌税,适用于:

– 新设立组织(取得新的税号、新企业代码)。

– 首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

– 在免缴门牌税期间,组织、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的,该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在组织、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享受免税期间亦免缴门牌税。

由经营户转换而来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规定)自首次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免缴门牌税。

– 在免缴门牌税期间,中小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的,该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在企业享受免税期间亦免缴门牌税。

– 属于《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规定免缴情形的中小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在本政府令生效前已设立的,其免缴门牌税期间自本政府令生效之日起计算至该中小企业免税期届满。

– 本政府令生效前由经营户转换而来的中小企业,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6条和第35条规定免缴门牌税。

公立普通教育机构和公立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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