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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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创办的律师事务所是一种什么样的业务?

At 2006 年《律师法》第 33 条律师事务所规定如下:

律师事务所
1。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私营企业形式组织和运营。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该事务所的负责人,必须以其全部资产负责该事务所的所有义务。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
2.律师事务所名称由律师根据企业法的规定选定,但必须含有“律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与其他注册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混淆,不得使用违反民族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习惯的文字和符号。
3。律师事务所按照法律规定有印章和账户。

因此,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私营企业的形式组织和运作。

因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事务所的负责人,必须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一切义务负责。事务所负责人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利用职业优势与委托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则?

根据 2019 年第 201/QD-HDLSTQ 号决定颁布的《律师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第 9.9 条第 9 条规定,确定律师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做的事情:与客户的关系如下:

律师在与客户的关系中不能做的事情

9.1。违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接收、扣押、使用委托人的资金和资产。
9.2。建议并设定委托人向律师或律师的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孩子、兄弟、姐妹捐赠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条件。
9.3。从第三方收受金钱或任何其他利益以执行或不执行损害客户利益的工作。
9.4。制造或利用不良情况、虚假、不完整或不利信息向客户施加压力,提高约定的报酬水平或从客户处获取其他利益。
9.5。根据从案件中了解到的信息,律师承诺谋取不正当利益。
9.6。为与委托人建立工作效率信任或其他非法目的,向委托人提供直接信息或通过言语或行为让委托人了解律师与诉讼机构、诉讼人或其他有资格的个人、机构或组织的个人关系。
9.7。故意提供使客户对其能力和专业资格感到困惑的信息,以建立客户签订合同的信心。
9.8。对于超出律师能力和履职条件的内容,承诺并承诺保证案件的结果。
9.9。利用你的职业生涯与客户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9.10。滥用律师执业声誉以外的职务,谋取非法利益。
因此,滥用职权与委托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了《越南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可以从严处理。

免试执业期限的人员律师?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16条经2012年修订律师法第一条第七款修改,关于免试、缩短执业期限的人员规定如下:

免试、缩短执业期限的人员
1。法官、检察官、高级侦查员、中级侦查员、法学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法院高级审查员、检察部门高级审查员、法学领域高级专家、高级研究员、高级讲师等人员,免试执业。
2。已担任法律领域主要侦查人员、法院主要审查员、检察机关主要监察员、主要专家、主要研究人员、主要讲师的人员,可享受律师试用期缩短三分之二的待遇。
3。从事法律领域的专家、研究人员、讲师、法庭审查员、检察员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其律师执业试用期减半。

因此,免除律师执业试用期的人员为:

[1] 豁免人员:法官、检察官、高级侦查员、中级侦查员、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高级审查员、审查员 高级检察官、高级专家、高级研究员、法学领域高级讲师

[2] 减少人员:

– 试用期减少2/3:初级侦查员、法院主审员、检查员 主要检察员、主要专家、主要研究员、法学领域主要讲师法律

– 试用期减半:担任法律领域的专家、研究人员、讲师、法庭审查员、检察员10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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