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关于终止合伙成员资格的规定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哪些情况被视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的终止?如果普通合伙人被公司开除,其普通合伙人身份是否会终止?本文分享了根据2020年企业法规定终止合伙公司普通合伙人地位的详细法律规定。 

CSPL:2020年企业法第180、181、185条

1。合伙企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  自愿从公司撤资

经董事会批准,合伙人成员有权从公司撤资。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从公司提取资金的会员必须在提取资金日期前的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取资金的请求;资本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并且该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已获得批准。

自合伙企业会员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该人仍必须以其全部资产对终止会员资格之日之前发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死亡、失踪、受到限制或损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认知和行为控制困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会员资格终止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认知和行为控制困难的,该成员的出资将公平、满意地退还。

  • 被公司开除

合伙人被开除并扣除公司成员的出资额。下列情形:

+公司无法出资或者在公司二次提出要求后未按承诺出资;

+违反普通合伙人权利限制规定;

+ 开展业务不诚实、不认真,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未妥善履行普通合伙人义务。

自普通合伙人资格终止之日起 2 年内,仍须承担连带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偿还合伙企业终止之前的公司债务。

  • 正在服刑或被法院禁止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某些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

自合伙企业终止之日起2年内,该人仍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自合伙会员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该人仍须以其全部资产对终止会员资格之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限制

普通合伙人受到2020年企业法第180条规定的权利限制

– 普通合伙人不得拥有私营企业;不得成为其他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除非其余合伙人另有约定。

– 普通合伙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与公司同行业、同业从事业务的其他人谋取私利,或者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服务。

– 未经其余合伙人批准,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伙伴成员。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 普通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 参加会议,对公司问题进行讨论和投票;每位普通合伙人拥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票或另一票数;

+ 代表公司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合作伙伴认为对公司最有利的条件谈判并签署合同、交易或契约;

+ 使用公司资产开展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如果您垫付资金为公司开展业务,您有权要求公司按垫付本金的市场利率返还本金和利息;

+ 如果不是该成员个人过错造成的,要求公司赔偿其在所分配任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 要求公司及其他合作伙伴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必要时检查公司资产、会计账簿及其他文件;

+ 按出资比例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协议分配利润;

+ 当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同的比例,则剩余资产价值将按照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如果普通合伙人去世,该成员的继承人将在扣除该成员责任下的债务和其他财产义务后享有公司资产的价值。经董事会批准,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合伙企业成员有以下义务:

+ 诚实、谨慎、以最佳方式进行管理和开展经营活动,确保公司合法利益最大化;

+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如果您此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您必须负责赔偿损失;

+ 不利用公司资产谋取个人利益或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服务;

+ 代表公司、代表个人或代表他人从公司经营活动中收取金钱或其他资产而未向公司提交的,将收到的款项和资产返还给公司,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共同负责清偿公司的剩余债务。

+ 公司发生亏损时,承担与公司出资相应的损失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约定承担损失;

+ 定期、每月以书面形式如实、准确地报告与公司的业务情况和成果;向提出请求的会员提供有关其业务状况和业绩的信息;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