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团体达到合作目的后,是否会停止运营?成员的共同资产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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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达到合作目的的合作团体可以终止其运营吗?

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14条第1款b点规定如下:以下:

合作团体活动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团体终止运营:

a) 合作合同约定期限届满;

b) 合作目的已达到;

c) 未能维持本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成员人数;

d) 根据决定机构名称 国家主管机构;

dd) 根据合作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e) 根据合作团体成员的协议。

2.合作团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e项规定终止经营,必须经合作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百(100%)同意,并在合作团体会议记录中表示,并由合作团体负责人(或合作团体成员授权的人)和合作团体成员签字,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终止经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作社负责人(或合作社成员授权人)将终止经营书面通知(表I.03)连同合作社成员会议记录送交合作社所在公社人民委员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团体达到合作目的后,其经营活动将终止。

合作团体成员会议可以决定合作团体成员共同资产的处理吗?

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20条第1款有以下规定:

合作团体成员会议工作

1。合作组自行决定合作组会议次数,但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议。

合作组会员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

a) 批准合作组活动结果;

b) 合作集团利润分配、利润、处理损失和财务问题的计划;

c) 今后一段时间的活动计划;

d) 处理合作集团成员的共同资产;

dd) 选举、解聘、解聘集团领导和执行委员会,如果必要的;

e) 根据本法令第 11 条第 1 款 d 和 dd 点的规定终止会员资格;

g) 合作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h) 团队领导和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和奖金(如果

i) 内容 小组长、执行理事会或合作小组成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三(33%)以上提出的其他情况;

k) 合作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合作团体成员会议的召开顺序

合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合作团体成员会议的召开顺序如下:

a) 合作团体负责人(或合作团体成员授权的人)代表合作团体召集成员会议。必要时,合作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三(33%)以上的代表可以请求合作团体负责人(或合作团体成员授权的人)召开会员会议,但合作合同及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成员会议可以决定合作社成员共同财产的处理。

合作团体成员的共同资产从何而来?

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22条第1款规定如下:

合作团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团体的财务工作

1。集团成员共同资产 h操作合作的来源如下:

a) 合作团体成员的贡献,包括:物品、金钱、有价票据和财产权;

b) 从收益和税后利润中扣除的部分;

c) 合作团体成员共同创建;

d) 众议院的支持和激励国家或其他个人或组织赞助、捐赠或捐赠;

dd)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

2。合作团体的资产和财务的处理,由合作团体成员依照本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合作团体被国家、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财产享有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享有权。

4。合作集团依法执行财务会计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团体成员的共同资产由以下来源形成:

– 合作团体成员的贡献包括:物品、金钱、有价文件和财产权;

– 从收益和税后收入中扣除的部分;

– 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创造;

– 国家或其他个人和组织赞助、捐赠或给予的支持和激励;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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