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关于境外投资登记证书依法终止的规定

CSPL:2020 年投资法第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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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7 条第 31/2021/ND-CP 号法令

1。对外投资登记证书有效期终止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对外投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投资者决定终止投资项目的运营;

-根据接受国法律规定投资项目的运营期限届满投资;

– 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终止经营条件;

– 投资者将全部境外投资资金转移给外国投资者;

– 自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 24 个月期限,但投资者未能或无法按照在国家管理机构登记的时间表实施项目投资项目,

– 境外经济组织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解散或破产;

– 根据判决、法院决定、仲裁裁决。

2.对外投资登记证明书无效的资料

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87条,对外投资登记证明书无效的资料包括:

– 投资者提交02份资料要求对外投资登记证明书作废(含01份资料原件),包括下列文件:

-终止对外投资登记证书有效性的书面请求;

-已签发的对外投资登记证书原件;

-符合投资投资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终止境外投资项目的决定;

-投资者已完成终止的文件项目终止和清算,并将项目终止和清算的所有资金、资产和收益转回国内。

– 有关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3。海外投资登记证书失效的命令和程序

-计划投资部检查档案的有效性。若档案无效或有需要澄清的内容,计划投资部应书面通知投资者补齐档案。

-计划投资部向越南国家银行发送档案,就投资者的外汇交易情况征求越南国家银行的意见;投资者遵守外汇法律的情况、违规行为及主管机关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如有);

-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5天内,计划投资部向投资者发出终止和吊销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决定,并抄送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外交部、劳动荣军部。社会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投资者总部或有永久居住地的省或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确认投资者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税务机关、投资者的业主代表机构(如有)。

– 因投资者将境外投资资金全部转移给外国投资者而终止境外投资项目的,在实施工作之前将境外投资资金全部转移给外国投资者并终止项目,投资者必须通知越南国家银行。

– 如果因投资者未履行终止海外投资登记证书有效性的程序而终止海外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部将根据投资法和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终止向投资者和相关国家管理机构发送的海外投资登记有效性证书。对外投资登记证书终止后,投资者如需继续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依照投资法和本令规定办理颁发对外投资证书的手续。|

-属于对外投资政策核准的项目,投资者和对外投资决定机关应当终止项目并向主管机关报告。有权批准境外投资政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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