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是否需要合作集团所有成员同意变更合作合同?

修改合作合同是否需要合作组全体成员同意?

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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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群投票

1。合作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经百分百(100%)合作组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作团体成员共同资产的处分是土地、房屋、厂房等主要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价值超过合作社成员共同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50%)的资产,必须经百分之百(100%)合作社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未规定的其他内容,经合作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五十(50%)以上同意者同意,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经百分百(100%)合作团体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合作合同的修改必须得到合作团体全体(100%)成员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除非合作合同另有规定。

设立合作团体的内容是否记载在合作合同中?

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12条规定:

设立合作团体

1。合作团体的建立是由希望建立和组织活动的个人和法人发起的。

2。合作团体的设立、组织和运作的主要内容,由合作团体成员讨论同意,并记载在合作合同中。

3。合作社成员签订合作合同后,合作社负责人在0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社成立通知书(表I.01)连同合作合同(表I.02)发送至合作社拟成立经营的公社人民委员会。

4。合作社名称、地址、行业、生产经营线、出资总额、代表人员、成员人数等一项或多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合作社应自变更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社成立、运作地公社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表I.01)。

5。乡级人民委员会编制监督本地区合作社成立和运作的书籍(表II.01);根据法律规定更新合作团体的变更和波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成立合作团体的主要内容由合作团体成员讨论同意,并记载在合作合同中。

合作合同期限届满,合作团体是否需要终止?

合作合同期限届满,合作团体是否需要终止?根据第77/2019/ND-CP号法令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规定如下:

合作团体经营活动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团体终止运营:

a)合作合同约定期限届满;

b)合作目的已经实现;

c)未能维持本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成员人数;

d)根据决定机构名称 国家主管机构;

dd) 根据合作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e) 根据合作团体成员的协议。

2.合作社依照本条第一款第e项的规定终止经营,必须经合作社成员总数百分之百(100%)同意,并在合作社会议记录中表示,并由合作社负责人(或合作社成员授权的人)和合作社成员签名,但合作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终止经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作社负责人(或合作社成员授权人)向合作社经营所在地公社人民委员会发出终止经营书面通知(表I.03),并附上合作社成员会议记录。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合同期限届满时,合作团体必须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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