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要求保险企业合并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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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合并请求的档案是如何监管的?保险业务合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1.如何规范要求保险企业合并的文件?

根据第 46/2023/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2 款要求保险企业合并的文件如下:

– 提案文件为 保险业务合并 根据 附录 VI 与第 46/2023/ND-CP 号法令一起发布的表格;

–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主管当局关于保险业务合并的书面批准保险;

保险企业合并时与客户的有效合同、债务义务、对国家的义务、对员工的承诺的划分和处理方案的报告;

保险企业合并后形成的保险企业的股东(或成员)出资名单、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结构的报告企业;

– 合并主合同正本或核证副本;

– 评估机构的意见,明确说明转股比例或出资估值的确定;

– 报告正本或核证副本复印件 保险申请合并前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出资的组织、个人以及合并后拟设立的保险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2.保险企业合并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第 46/2023/ND-CP 号法令第 23 条第 1 款,保险企业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保险企业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损害保险购买者、雇员和保险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国家;

–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计划在合并时向保险企业出资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符合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4条第1款和第b点、第2款、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5条、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6条规定的条件,具体为:

第六十四条 颁发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条件

1、股东、会员出资设立的条件:

a) 组织和个人有权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

b) 具有合法地位、合法经营的组织;如果出资10%或以上注册资本,该企业必须在提交许可证申请之时的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c) 获得在越南设立和经营许可的保险企业和再保险公司必须出资设立新的保险企业或再保险公司,并且必须在提交许可申请时的最近三个连续财政年度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2、资金条件:

b) 股东和创始成员不得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贷款资金或投资信托资金出资。

第六十五条 会员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业、再保险公司的条件

第六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的股东结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必须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和下列条件:

1、机构股东不少于02名,每位股东均满足以下条件:

a) 必须出资保险业或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0%或以上;

b)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个人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保险业、再保险公司章程资本的10%。

对应企业类型及第46/2023/ND-CP号法令第11条:

获得在越南设立和经营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或外国分支机构许可证的财务条件

一、出资百分之十以上设立保险业或再保险业者,须符合保险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条件及下列财务条件:

a) 从事需要最低法定资本或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的业务的出资组织必须确保股本资本减去法定资本或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大于或等于预期出资额;

– 保险业务后来成立 合并 符合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4条第a款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条件以及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66条对于股份公司规定的股东结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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