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个人经营房地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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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自2024年8月1日起,房地产经营条件适用29/2023/QH15号《房地产经营法》(取代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第96/2024/NĐ-CP号法令为2023年法律的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02/2022/NĐ-CP号法令)。最重要的变化:2023年法律不再要求200亿越南盾法定资本。取而代之,组织和个人须设立具有房地产经营范围的企业(或合作社),未被禁止/暂停经营,保证信贷债务、企业债券债务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并在通过项目经营时满足最低所有者权益要求。

现行法律框架: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

29/2023/QH15号《房地产经营法》于2023年11月28日经国会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4年《房地产经营法》。2014年法律规定的条件(如200亿越南盾法定资本要求)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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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个人经营房地产的条件(第9条)

一、组织形式条件

经营房地产的组织和个人须依据企业法设立企业,或依据合作社法设立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具有房地产经营范围。例外:小规模经营房地产的个人无须设立企业但须申报纳税;出售、出租房屋和建筑物不以经营为目的或低于小规模标准的,无须遵守本法(但仍须申报纳税)。

二、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条件

  • 未根据法院或主管国家机关的判决、决定被禁止经营房地产、被暂停或被责令停止经营;
  • 保证信贷债务、企业债券债务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符合第96/2024/NĐ-CP号法令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项目在信贷机构的贷款余额与企业债券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00%,使用土地不足20公顷的项目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4倍,20公顷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67倍;
  • 通过项目经营房地产的企业,使用土地规模不足20公顷的项目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20%,20公顷以上的项目不得低于15%;同时实施多个项目的,所有者权益须足够按上述比例分配到各项目。

三、房地产服务经营

经营房地产服务(经纪、交易平台、咨询、房地产管理等)的组织和个人适用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9条第5款的单独规定,包括对个人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条件。

重要提示

  • 与2014年法律的主要区别:取消200亿越南盾法定资本要求,改为控制财务杠杆比例(信贷债务、债券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比)和按项目规模的最低所有者权益机制。
  • 评估条件时,须同时适用办理时有效的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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