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不满足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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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企业安排不满足标准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违反2015年《会计法》(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并在会计、审计领域受到行政处罚。除罚款外,企业还须采取补救措施,即安排满足标准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

法律依据

  • 2015年《会计法》——第54条、第55条(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
  • 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2015年《会计法》;
  • 现行关于会计、独立审计行政处罚的法令。

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回顾)

  • 职业道德、诚实、廉洁、遵守法律;
  • 会计专业水平中专以上;
  • 持有总会计师培训证书;
  • 实际会计工作年限:至少2年(大学以上学历)或3年(中专、大专学历);
  • 不属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处罚形式

  • 对安排不满足标准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按现行处罚法令);
  • 补救措施: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安排满足全部标准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
  • 未安排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同样是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重要提示

  • 企业在作出任命决定前应核查被任命人的材料(学历、培训证书、工作经历);
  • 2015年《会计法》已被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适用时应查对修订内容,不得使用旧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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