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核发机关与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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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核发属于财政部的权限,依据《2025 年投资法》(第 143/2025/QH15 号,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第 42 条及政府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4 月 3 日生效,取代第 31/2021/NĐ-CP 号法令第六章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

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由谁核发?

根据《2025 年投资法》第 42 条第 1 款,财政部对下列项目核发、调整、终止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效力:境外投资资金达到政府规定金额的项目(根据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为70 亿越盾及以上),或投资领域属于《2025 年投资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的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银行、保险、证券、新闻广播电视、房地产经营)的项目;必要时财政部可将该权限下放给部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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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资金16,000 亿越盾及以上的项目,或拟适用特别支持机制政策的项目,财政部在核发、调整证书前须报请政府总理审议批准(第 42 条第 2 款)。

下列项目无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证书核发手续,投资者按外汇管理法规办理外汇交易登记即可(第 42 条第 3 款):境外投资资金低于政府规定金额且不属于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的项目;与国防、安全相关的、依越南政府与他国政府间协议实施的项目;国有集团、总公司及其他按政府规定的经济组织的项目。

申请境外投资登记证书的材料

根据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申请材料包括:境外投资登记申请书(正本);投资者法律地位文件(有效复印件);境外投资决定(正本,按该法令关于境外投资决定的规定);税务机关关于投资者已完成纳税义务的确认文件(正本或有效复印件);项目境外实施地点的确定文件(属应确定地点的项目,有效复印件);境外投资形式的确定文件(属规定情形的,有效复印件);对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的项目,提交有权机关关于符合境外投资条件的批准文件(有效复印件)。

投资者在国家投资信息系统上填报信息后,向财政部提交 01 套正本及随附的电子版文件;材料齐全时财政部予以受理。财政部在收到有效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材料无效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境外投资资金 250 亿越盾及以上的项目,财政部书面征求越南国家银行外汇管理机关的意见(7 个工作日内回复);材料内容需澄清的,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

关于 2025 年机构改革后机关名称的说明

自 2025 年起,计划投资部与财政部合并组建为财政部;地方计划投资厅合并组建为财政厅。查阅仍记载”计划投资部”的旧文件时,应理解为现今的财政部。

适用的法律依据

  • 《2025 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第 41 条(有条件境外投资行业)、第 42 条(证书的核发、调整与终止效力)。
  • 政府第 103/2026/NĐ-CP 号法令(2026 年 4 月 3 日生效,取代第 31/2021/NĐ-CP 号法令第六章):关于境外投资的条件、材料、程序及国家管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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