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被国家收回土地时,可以使用资产补偿款在新址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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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国家收回土地时,遭受国家交由管理、使用的资产损失且须搬迁至新址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可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投资项目,将资产补偿款用于新址投资——依据《2024年土地法》(第31/2024/QH15号法)第92条第3款c项。

1. 国有企业被收回土地时可以使用补偿款投资吗?

可以。《2024年土地法》第92条第3款c项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遭受国家交由管理、使用的资产损失且须搬迁至新址的组织,可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投资项目,将资产补偿款用于新址投资。注意,被收回土地但未获得土地补偿的组织(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以国家预算资金支付租金的租赁土地等),如须按有权国家机关决定搬迁至新址,可获得货币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土地补偿标准(第92条第3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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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结果评估由谁负责?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00条第2款a项,董事或总经理有权并有义务组织实施并评估国有企业经营方案、投资计划的实施结果;组织实施并评估成员理事会、公司董事长及公司所有者代表机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编制并向成员理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提交季度、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及财务报告。

3. 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的标准与条件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01条,国有企业的董事、总经理须:不属于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被禁止对象;具备专业学历、经营管理经验或公司经营领域的经验;与所有者代表机构负责人、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监事等无亲属关系;未曾被国有企业免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董事或总经理;以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标准与条件。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第47/2014/NĐ-CP号法令(经第01/2017/NĐ-CP号法令修订)与第80/2017/TT-BTC号通知已被《2024年土地法》与第88/2024/NĐ-CP号法令替代(组织实施权限属两级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现行规定:《2020年企业法》与第68/2025/QH15号法(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案件的法律依据,敬请致电ANT Legal律师:0966.475.966。

常见风险提示

新址投资项目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资产补偿款不得按用途拨付。此外,须明确区分搬迁补助(不超过土地补偿标准)与资产补偿款,以便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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