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国家应急协调要求?

我有如下问题希望获得解答: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ISP)是否必须遵守国家协调机关的事故应急协调要求?该问题由胡志明市的 Q.B.B 先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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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ISP)是否必须遵守国家协调机关的事故应急协调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

根据2017年第05/2017/QD-TTg号决定第7条关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网络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规定如下:

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网络

1. 有义务参加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网络(以下简称事件应急网络)的成员包括:

……

(đ)提供电信基础设施、互联网服务(ISP)的企业;提供数据中心服务、数字信息存储空间租赁服务的组织和企业;国家数据库管理、运营单位;银行、金融、国库、税务、海关等组织中负责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的专门单位;

……

4. 网络成员有责任遵守网络运行规程,遵守协调机关的协调要求,积极参加并为网络活动作出贡献。电信企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有责任保存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与用户 IP 地址、服务器、物联网设备、日志文件、DNS 域名解析服务日志相关的信息;根据国家协调机关要求,建立安装监测、采样设备的环境并提供网络数据流,用于监测和发现事件;建立 24/7 常设联络点,安排人员和资源,随时配合并实施应急和后果处置方案,尤其是在攻击源被确定来自其用户或国家协调机关提出要求时。

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ISP)有义务参加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网络。

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ISP)有责任遵守协调机关的协调要求。

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ISP)未履行国家协调机关事故应急协调要求的,罚款金额是多少?

根据第15/2020/ND-CP号政府令第78条第4款关于违反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规定的内容:

违反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规定

……

4. 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罚款:

a) 未指定联系人开展事件应急协调活动,或未参加国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网络;

b) 未履行国家协调机关的事件应急协调要求;

c) 未按照信息与通信部、公安部要求安排场地、连接端口及必要技术条件;

d) 未在其管理的领域、地区或范围内组织事件应急活动;

đ) 未与国家协调机关、服务提供商及职能机关配合恢复若干必要活动、数据或连接,以减少信息系统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企业(ISP)如未履行国家协调机关的事件应急协调要求,可能被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罚款

实际核查要点

关于「互联网服务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国家应急协调要求?」,读者应将法律规定与实际文件、相关主体、时间线和证据结合核查,再决定处理方案。

  • 确认法律关系、签署权限以及产生权利义务的文件。
  • 检查期限、通知、付款记录、批准文件及可能影响法律地位的证据。
  • 评估谈判、补正文件、投诉、仲裁、法院程序或其他路径是否合适。

建议准备的资料

  • 合同、附件、决定、通知、邮件、信息、付款凭证以及交付/验收记录(如适用)。
  • 与事项相关的企业、资产、许可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 关键事件时间线以及希望通过审查达到的目标。

何时需要法律意见

如事项金额较高、期限紧、涉及多方、证据不清或存在争议风险,建议在签署、回复或启动程序前与 ANT Legal 沟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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