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下的融资租赁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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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公司?

法律框架更新说明:2010年《信用机构法》已失效,被2024年《信用机构法》(第32/2024/QH15号,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以下内容依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介绍。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第4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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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

12. 专业金融公司是指主要活动属于本法规定的保理、消费信贷、融资租赁领域之一的非银行信用机构类型。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是专业金融公司——主要活动为融资租赁的非银行信用机构类型,受越南国家银行的国家管理。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第120条的融资租赁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可开展以下银行业务:融资租赁;本法第11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7款规定的银行业务;以融资租赁形式购买并转租。融资租赁是指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中长期信贷,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受让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或按约定继续租赁;(b) 承租人有权以低于实际价值的名义价格优先购买租赁资产;(c) 租赁期限至少为资产折旧期的60%;(d) 租金总额至少等于合同签订时资产的价值。

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在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第122条:

专业金融公司的开户

1. 专业金融公司的开户依本法第117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执行。

援引2024年《信用机构法》第117条第2款:“综合金融公司可在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业金融公司)可在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立支付账户。

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设立子公司?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第123条:

专业金融公司的出资、购股

1. 专业金融公司仅能使用注册资本和储备基金依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出资、购股。

2. 专业金融公司仅能向从事债务管理和资产经营领域的企业出资、购股。

3. 专业金融公司经国家银行书面批准后,方可设立、收购从事债务管理和资产经营领域的子公司、联营公司。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但仅限于债务管理和资产经营领域,且须在实施前获得国家银行的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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