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合并:申请材料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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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合并申请材料如何规定?保险企业合并须满足哪些条件?

1. 保险企业合并申请材料如何规定?

根据第46/2023/NĐ-CP号法令第23条第2款,保险企业合并申请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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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企业合并申请书,格式按第46/2023/NĐ-CP号法令所附附录VI;

– 公司章程规定的主管机关关于保险企业合并的批准文件;

– 关于保险企业合并时有效客户合同的分割和处理方案、债务义务、对国家义务、对劳动者承诺的报告;

– 保险企业合并后形成的保险企业的股东(或成员)出资名单、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结构;

– 合并原则性合同的原件摘录复印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

– 价格评估机构的意见,明确股份转换比例的确定或出资额的评估;

– 保险企业在合并申请年度前连续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原件摘录复印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

– 证明出资的组织、个人以及合并后拟设立的保险企业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

2. 保险企业合并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第46/2023/NĐ-CP号法令第23条第1款,保险企业合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保险企业合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损害投保人、劳动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合并时拟向保险企业出资的组织、个人须满足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4条第1款及第2款b项、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第64条 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设立和经营许可的一般条件

1. 关于创办股东、出资成员的条件:

a)依《企业法》有权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的组织和个人;

b)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组织;出资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的,截至提交许可申请材料之时须在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满足政府规定的财务条件;

c)已在越南获发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出资设立新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须截至提交许可申请材料之时在最近连续3个财政年度盈利,并满足本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2. 关于资本的条件:

……

b)创办股东、出资成员不得使用借款、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委托投资资金参与出资。

……

第65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出资成员条件

……

第66条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股东结构条件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须满足本法第64条规定的一般条件及以下条件:

1. 至少有2名组织股东,且每名股东须满足以下条件:

a)出资达到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注册资本的10%以上;

b)本法第65条规定的条件;

2. 个人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注册资本的10%。

对应企业类型及第46/2023/NĐ-CP号法令第11条:

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在越南的外国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许可证的财务条件

1. 出资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设立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的组织,须满足《保险经营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规定的条件及以下财务条件:

a)在要求法定资本、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的经营行业活动的出资组织,须确保所有者权益减去法定资本、最低注册资本或最低资本后大于或等于拟出资金额;

– 合并后形成的保险企业须满足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4条第2款a项及第3款、第4款规定的条件,以及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66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结构条件。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准备的材料、文件或证据不齐全。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签署、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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