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按2020年《企业法》第203条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76/2025/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203条——该法仅修改第207条关于解散条件,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转换后的公司继承转换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换登记手续按第168/2025/NĐ-CP号法令在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办理。
1. 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3条(未被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股东受让其余股东的全部股份;非股东的组织或个人受让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份;或公司在依法进行转让交易后仅剩一名股东。
转换须经股东大会按《企业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手续和表决条件通过。反对转换的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材料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26条区分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情形。
情形1——第26条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仅有一名股东按承诺出资而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其余股东未按承诺足额出资)。材料包括: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24条第3款规定的文件(不包括投资登记证复印件);投资登记机关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份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属于须登记的情形)。
情形2——第26条第4款(其余所有情形: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公司回购股份……):材料包括第24条第3款的文件,并附转让合同或证明转让完成的文书(或赠与合同;继承权确认文书;合并/分立合同;回购合同——视具体情形而定)以及投资登记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有)。
材料按第168/2025/NĐ-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取代第01/2021/NĐ-CP号法令)提交至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经营登记机关。
3. 办理期限与转换后的法律后果
经营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的合法性,并在企业登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转换后的公司颁发企业登记证。自获颁新企业登记证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以旧形式终止存在。
关于法律后果:转换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承转换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合法权利、义务和利益,包括各项债务、已签订的合同、纳税义务和对劳动者的义务。公司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通知税务机关、更新银行账户信息、印章(如有变更),以及调整与企业类型挂钩的各项子许可证(如有)。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和各企业的具体情形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准确顺序和材料,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股东大会决议未达到规定的表决比例,导致转换无效。
- 未彻底处理反对股东要求回购股份的权利。
- 遗漏转换后的通知、更新义务(税务、银行、子许可证)。
- 误用已失效的第01/2021/NĐ-CP号法令的表格和手续。
ANT Legal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就企业类型转换方案提供咨询,起草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并代表客户在经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如需快速咨询,可拨打0966.475.966联系律师。
常见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哪些方式转换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03条:(1) 一名股东受让其余股东的全部股份;(2) 非股东的组织或个人受让公司的全部股份;(3) 公司在依法进行转让交易后仅剩一名股东。
转换登记材料提交至哪个机关?
提交至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经营登记机关,按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26条执行。
转换后,新公司是否继承原公司的义务?
是的。转换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继承转换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合法权利、义务和利益,包括各项债务、已签订的合同、纳税义务和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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