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返还劳动者的求职材料会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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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是的,可能被处罚。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2019年劳动法》第17条第1款)。劳动者提交的求职材料属于劳动者财产;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有责任办结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确认手续,并返还扣留的证件原件(《2019年劳动法》第48条第3款)。扣留劳动者材料、证件的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依据为第12/2022/NĐ-CP号法令。

现行法律框架

  • 《2019年劳动法》——第17条(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中不得实施的行为)、第48条(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责任);
  • 第12/2022/NĐ-CP号法令——劳动、社会保险领域的行政处罚。

劳动者离职时公司的义务

根据《2019年劳动法》第48条第3款,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30天),用人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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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足额支付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全部款项;
  • 办结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认手续,并连同扣留的其他证件原件一并返还劳动者。

处罚措施

第12/2022/NĐ-CP号法令规定了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的处罚标准。提示:具体罚款金额须对照处理时仍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因为2024–2026年期间已有修订补充文件——企业和劳动者应咨询律师以确定适用的准确罚款金额。

劳动者可以怎么做?

  • 书面要求公司返还材料证件并办结社会保险手续;
  • 向省级内务厅(行政单位调整后的劳动国家管理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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