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为成品油零售代理商须满足哪些条件?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是怎样的?
1. 要成为成品油零售代理商须满足哪些条件?
第83/2014/ND-CP号法令第19条关于成品油零售代理商条件的规定如下:
“第19条 成品油零售代理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经营者,由工贸厅颁发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代理商):
1. 依法成立的企业,企业登记证书中登记有成品油经营项目。
2. 拥有自有或租赁(租期05年以上)的成品油零售门店,并按本法令第25条(经第95/2021/ND-CP号法令第1条第15款修订)取得零售门店合格证书。
3. 管理干部、直接经营人员须按现行法律规定接受消防、环保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2. 成品油零售代理商申请许可证须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第83/2014/ND-CP号法令第20条第4款,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的申请材料如下:
– 新办情形,材料包括:
+ 按本法令附录表9格式填写的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颁发申请书;
+ 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 按本法令第19条第3款规定,管理干部、直接经营人员业务培训证明文件复印件;
+ 按本法令第19条第2款规定,服务成品油经营的物质技术设施清单及证明文件;
+ 成品油供应商向代理商出具的期限至少一(01)年的供货确认书原件,其中明确成品油种类。
– 补发、变更情形
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须编制材料报送有权机关申请补发、变更确认书。材料包括:
+ 按本法令附录表9格式填写的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补发、变更申请书;
+ 已颁发的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原件;
+ 证明补发、变更要求的材料。
– 重新颁发情形
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遗失、烧毁或以其他形式灭失的,经营者须编制材料报送有权机关申请重新颁发确认书。材料包括:
+ 按本法令附录表9格式填写的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重新颁发申请书;
+ 已颁发的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有)。
– 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有效期届满的,经营者须在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前三十(30)日,按本款a项新办情形编制材料报送有权机关。
3. 成品油零售代理商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第83/2014/ND-CP号法令第20条,成品油零售代理商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 材料准备齐全后,经营者向有权机关报送一(01)套材料。
报送地点:工贸厅——适用于总部设在本辖区且在同一省、中央直辖市辖区内拥有两(02)家以上成品油零售门店的经营者。
经营者在两(02)个以上省、中央直辖市辖区内拥有成品油零售门店系统的,由经营者总部所在地工贸厅牵头,协调经营者门店所在地工贸厅颁发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
– 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自收到经营者材料之日起七(07)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书面要求经营者补充。自收到合法材料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负责审查、核准,按本法令附录表10格式向经营者颁发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的,有权机关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自新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05)年。
– 获颁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的经营者须按财政部规定缴纳规费。
– 工贸厅有权吊销成品油零售代理合格确认书。确认书在下列情形被吊销:经营者不再担任成品油经营代理;经营者一(01)个月以上未开展成品油经营;经营者依法破产;经营者不再满足本法令第19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代理条件之一;经营者多次违反或再犯本法令关于保障市场流通成品油数量、质量的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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