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下持有可赎回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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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可赎回优先股?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8条第1款关于可赎回优先股的规定:

“第118条 可赎回优先股及可赎回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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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公司根据持有人的要求,或按照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条件,向持有人返还出资的股份。

[…]”

据此,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公司根据持有人的要求,或按照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公司章程记载的条件,向持有人返还出资的股份。

2. 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8条第2、3款的规定:

“第118条 可赎回优先股及可赎回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

2. 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与普通股股东相同的权利,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得出席股东大会,不得提名人员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本法第114条第5款和第148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同时,2020年《企业法》第115条关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规定如下:

– 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 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言,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或公司章程、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行使表决权。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 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水平领取股息;
  • 按各股东在公司的普通股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股;
  • 自由向他人转让其股份,本法第120条第3款、第127条第1款及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查阅、查询并摘录有表决权股东名单中的姓名和联系地址信息;要求更正本人的不准确信息;
  • 查阅、查询、摘录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得剩余财产的一部分。

– 持有公司普通股总数5%以上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小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团体享有以下权利:

  • 查阅、查询、摘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决定,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须经董事会通过的合同、交易及其他文件,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的文件除外;
  • 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下要求召集股东大会;
  • 认为必要时,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管理、经营活动的具体问题进行检查。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股东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法律文件编号;组织股东的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律文件编号、总部地址;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股份登记时间、股东团体的持股总数及其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需要检查的问题、检查目的;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本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团体在以下情形下有权要求召集股东大会:

  • 董事会严重侵犯股东权利、违反管理人员义务或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决定;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条第3款规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股东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法律文件编号;组织股东的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律文件编号、总部地址;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股份登记时间、股东团体的持股总数及其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召集股东大会的依据和理由。召集要求须附董事会违规的文件、证据,违规程度或越权决定的相关材料。

– 持有公司普通股总数10%以上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小比例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提名人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提名人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按以下方式进行:

  • 普通股股东组成团体提名人员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时,须在股东大会开幕前将团体会议事项通知出席会议的股东;
  •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数,本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团体有权提名一人或数人,经股东大会决定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股东或股东团体提名的候选人数低于经股东大会决定其有权提名的候选人数时,剩余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股东提名。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据此,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上述权利。

3. 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能否提名人员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18条第3款的规定:

“第118条 可赎回优先股及可赎回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

3. 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得出席股东大会,不得提名人员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本法第114条第5款和第148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据此,持有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不得提名人员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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